1) eye and optics
眼视光学教育
1.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education of eye and optics should be international with cross-national, cross-national, cross-culture surrounding and develop further.
作者在探索和实践眼视光学教育国际化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国内外眼视光教育的走向,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2) optometry and ophthalmology
眼视光学
1.
Quality education of graduate students majoring in optometry and ophthalmology;
浅谈眼视光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素质的培养
3) Ophthalmology and Optometry
眼视光学
1.
Comparison and Consideration of the 5-year and 3-year Ophthalmology and Optometry Education;
五年制和三年制眼视光学教育的比较及思考
2.
Application of seminar education in postgraduate clinical ophthalmology and optometry studies;
眼视光学硕士研究生临床眼科学Seminar教学法应用初探
4) ophthalmologic education
眼科学教育
5) optometry
[英][ɔp'tɔmitri] [美][ɑp'tɑmətrɪ]
眼科视光学
1.
Globe impact on optometry education development in China;
教育全球化对中国眼科视光学教育的影响和对策
补充资料:教育视导
对教育工作进行的视察、监督、辅导等活动。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按照视导的原则和要求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审慎的分析和准确的评定,最后指出成绩和缺点,给予明确的指示和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使其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逐步得到提高。
教育视导在现代各国教育行政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些发达国家,如英、法、苏、美各国都已建立了系统的健全的视导组织机构,在推动各自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视导工作有其演变过程。最初,视导要求只是通过观察和问答了解学校情况,并没有提出客观的评定标准和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学校的工作,视导人员既不介入,也不指导。这种视导效果很差。在视导工作受到人们重视之后,视导人员的责任加重,权威性提高。有的视导人员在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指导时,常习惯于发号施令。这种视导往往压抑被视导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妨碍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近年来由于民主思想和科学方法的提倡,便盛行一种民主式的视导,即视导者与被视导者双方参与,通过合作的办法来共同制订政策、计划和程序,评价有关事项。
视导概念还随教育科学方法的发展、视导范围的扩大和项目的增多而有所改变。世界各国教育行政机关,已越来越注意指派专职的和兼职的视导人员去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进行具体的视察和指导。如美国各州、县和各学区的教育行政首长,不称教育厅长或局长,而称视导长(superintendent),下设助理视导长、视导员等;教育领导人的主要职责就是视导,就是深入基层进行具体的考察与指导。
在中国,教育视导制度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开始建立。当时的学部设视学官12人,官阶为五品,专为巡视京外学务。清政府还在各省设提学使司,下设省视学,各府、州、县劝学所设视学。1909年颁布《视学官章程》,规定视学官不设定员,以学部人员或直辖学堂的管理员、教员之职份相当者充任,属临时差委的性质。当时全国分为12个视学区,每区按年派遣视学官2人。每年视察 3、4个区,每3年视察一遍。但这种规定实际上并未完全实行。
1912年(民国元年)中华民国政府建立教育部,视学仍沿用清末旧制。1913年公布《视学规程》,全国分8个视学区。每区派视学2人,视察普通教育与社会教育视察分定期与临时2种,定期视察时间为每年8月下旬到次年 6月上旬,临时视察时间由教育总长决定。视学半数由各司科人员兼任。视察事项主要有:①教育行政;②学校教育;③学校经济;④学校卫生;⑤教职员执行任务情况;⑥社会教育及其设施;⑦总长特命视察事项。此外还有 3项:①与教育法令抵触事项;②总长决定事项;③学校教授管理事项。
1917年各省教育厅成立。省、县随之建立统一视学制度。省教育厅设省视学4~6人,掌管全省教育的视察事宜,并明文规定:大学文科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者,或师范学校本科毕业,曾任学务职5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或曾任师范、中学校长或教员2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才能担任省视学的资格。此外,规定各县设县视学1~3人,负责视察全县教育事宜。
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设教育行政委员会,下设督学处,设督学若干人。1931年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督学室设督学4~6人,视导全国教育。但因人数太少,常派教育部的司长、参事或请部外专家进行视导,每次2~5个月。1941年改督学室为视导室,设督学 8~16人,视察员16~24人,视导时得派部员协同办理。
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推行义务教育,各省、市设义务教育视导员,由教育部先加训练,再回省、市工作、视导和推进省、市的义务教育。县(市)教育局或教育科也设义务教育视导员、分区视导。
1927~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曾在教育行政机构中设有视导组织,并建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视导司,部内其他各职能司局也设有兼职视导人员。1955年 4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视察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视导工作的重要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均设有视导员,除专职者外,处长和科长等一般都兼任视导工作,并常到基层学校去视导。后来由于独立设置的视导机构和人员,往往不熟悉业务主管部门处理问题的详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便取消了独立的视导机构和人员,把视导工作交给职能司、处去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导工作停止进行。
1976年后,教育部首先设置了巡视员若干人,恢复教育巡视工作。1981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逐步恢复视导制度,增设视导人员。视导工作着重点转移到教育业务的改进与提高方面,为改革业务,提高教育质量服务。1983年 7月,教育部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学制度的意见》,明确了督学的任务、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职权和条件,并要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实行。
为了提高教育视导工作质量,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教育视导制度:①增加专职教育视导人员,并提高其专业水平,赋予其较大的处理问题的权力。但视导人员必须与专业职能部门密切联系和配合。②教育业务主管人员应兼负教育视导责任,轮流定期外出视导。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视导人员的报告,从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③除一般性的视察、辅导外,应请有关专家配合,共同进行专题或学科视导,以便真正科学地解决问题,提高工作质量。④各地区的重点学校应发挥辅导作用和示范作用,以带动本地区学校改进工作。⑤视导工作与各地的教育实验工作相结合,帮助实验工作的开展,总结经验,并推广实验成果,借以指导各校的工作。⑥培训提高视导人员,给他们以研究和进修的机会,使之能胜任视导职责。
教育视导在现代各国教育行政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些发达国家,如英、法、苏、美各国都已建立了系统的健全的视导组织机构,在推动各自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视导工作有其演变过程。最初,视导要求只是通过观察和问答了解学校情况,并没有提出客观的评定标准和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学校的工作,视导人员既不介入,也不指导。这种视导效果很差。在视导工作受到人们重视之后,视导人员的责任加重,权威性提高。有的视导人员在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指导时,常习惯于发号施令。这种视导往往压抑被视导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妨碍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近年来由于民主思想和科学方法的提倡,便盛行一种民主式的视导,即视导者与被视导者双方参与,通过合作的办法来共同制订政策、计划和程序,评价有关事项。
视导概念还随教育科学方法的发展、视导范围的扩大和项目的增多而有所改变。世界各国教育行政机关,已越来越注意指派专职的和兼职的视导人员去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进行具体的视察和指导。如美国各州、县和各学区的教育行政首长,不称教育厅长或局长,而称视导长(superintendent),下设助理视导长、视导员等;教育领导人的主要职责就是视导,就是深入基层进行具体的考察与指导。
在中国,教育视导制度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开始建立。当时的学部设视学官12人,官阶为五品,专为巡视京外学务。清政府还在各省设提学使司,下设省视学,各府、州、县劝学所设视学。1909年颁布《视学官章程》,规定视学官不设定员,以学部人员或直辖学堂的管理员、教员之职份相当者充任,属临时差委的性质。当时全国分为12个视学区,每区按年派遣视学官2人。每年视察 3、4个区,每3年视察一遍。但这种规定实际上并未完全实行。
1912年(民国元年)中华民国政府建立教育部,视学仍沿用清末旧制。1913年公布《视学规程》,全国分8个视学区。每区派视学2人,视察普通教育与社会教育视察分定期与临时2种,定期视察时间为每年8月下旬到次年 6月上旬,临时视察时间由教育总长决定。视学半数由各司科人员兼任。视察事项主要有:①教育行政;②学校教育;③学校经济;④学校卫生;⑤教职员执行任务情况;⑥社会教育及其设施;⑦总长特命视察事项。此外还有 3项:①与教育法令抵触事项;②总长决定事项;③学校教授管理事项。
1917年各省教育厅成立。省、县随之建立统一视学制度。省教育厅设省视学4~6人,掌管全省教育的视察事宜,并明文规定:大学文科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者,或师范学校本科毕业,曾任学务职5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或曾任师范、中学校长或教员2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才能担任省视学的资格。此外,规定各县设县视学1~3人,负责视察全县教育事宜。
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设教育行政委员会,下设督学处,设督学若干人。1931年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督学室设督学4~6人,视导全国教育。但因人数太少,常派教育部的司长、参事或请部外专家进行视导,每次2~5个月。1941年改督学室为视导室,设督学 8~16人,视察员16~24人,视导时得派部员协同办理。
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推行义务教育,各省、市设义务教育视导员,由教育部先加训练,再回省、市工作、视导和推进省、市的义务教育。县(市)教育局或教育科也设义务教育视导员、分区视导。
1927~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曾在教育行政机构中设有视导组织,并建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视导司,部内其他各职能司局也设有兼职视导人员。1955年 4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视察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视导工作的重要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均设有视导员,除专职者外,处长和科长等一般都兼任视导工作,并常到基层学校去视导。后来由于独立设置的视导机构和人员,往往不熟悉业务主管部门处理问题的详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便取消了独立的视导机构和人员,把视导工作交给职能司、处去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导工作停止进行。
1976年后,教育部首先设置了巡视员若干人,恢复教育巡视工作。1981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逐步恢复视导制度,增设视导人员。视导工作着重点转移到教育业务的改进与提高方面,为改革业务,提高教育质量服务。1983年 7月,教育部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学制度的意见》,明确了督学的任务、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职权和条件,并要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实行。
为了提高教育视导工作质量,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教育视导制度:①增加专职教育视导人员,并提高其专业水平,赋予其较大的处理问题的权力。但视导人员必须与专业职能部门密切联系和配合。②教育业务主管人员应兼负教育视导责任,轮流定期外出视导。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视导人员的报告,从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③除一般性的视察、辅导外,应请有关专家配合,共同进行专题或学科视导,以便真正科学地解决问题,提高工作质量。④各地区的重点学校应发挥辅导作用和示范作用,以带动本地区学校改进工作。⑤视导工作与各地的教育实验工作相结合,帮助实验工作的开展,总结经验,并推广实验成果,借以指导各校的工作。⑥培训提高视导人员,给他们以研究和进修的机会,使之能胜任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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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