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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vil lawsuit mediation
民事诉讼调解
1.
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feasibility of civil lawsuit mediation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 in the stage of bargaining and better maintain hospital and patients’ rights.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中国法治文化和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是颇具特色的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解纷机制和解纷文化,本文旨在探讨在诉前医患协商阶段,疏导患方选择民事诉讼调解来化解医疗纠纷的可行性,息纷止争,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  mediation of supplementary civil ac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1.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direction of juridical reformation about criminal trial,through mediation of supplementary civil ac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crime intermediation and punishment to juvenile prisoner,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incompatible factor To the highest extent in the crime .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囿于国权主义思想、审判人员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不健全、制度设计缺失等因由,刑事审判工作在很多地方仍然亟待完善,本文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刑事和解、未成年罪犯的刑罚等三个方面论述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以期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
3)  Mediation system of the civil lawsuit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4)  Concession in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民事诉讼和解
5)  civil action
民事诉讼
1.
The analysis of the meaning of burden of proof in civil action;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内涵
2.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in Civil Action;
浅谈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
3.
Historical Dip-dye——to begin with the analysis of God sentences effect on civil action;
历史的浸染——从神判对民事诉讼影响分析开始
6)  Civil lawsuit
民事诉讼
1.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oof limitation system in civil lawsuit;
试论民事诉讼举证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
2.
On the Contradiction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Justice and Efficiency of Civil lawsuit;
论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矛盾与协调
3.
The conflict and balance between trial rights and litigation rights in civil lawsuit;
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诉权的冲突与制衡
补充资料:民事诉讼当事人
      由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和被告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的称谓  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所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主体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之分,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之别,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不能为任何诉讼行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法律赋予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而起诉、应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见自然人、诉讼代理)。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诉讼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被撤销、解散时消灭。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时开始,于宣告无行为能力时丧失,或者于死亡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随其权利能力的开始、消灭而开始、消灭。非法人团体没有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允许它的代表人以其名义起诉、应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之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外国人在中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能力,与中国公民相同。外国企业和组织,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有起诉、应诉能力(见外国人待遇)。
  
  对诉讼标的不具有权利义务的人,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如发现有无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为当事人时,人民法院应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以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人,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其追加成为当事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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