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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ariety scope
品种范围
1.
Whether determined scientifically the toxic drugs variety scope,relates the patient to use the toxic drugs directly the security.
能否科学地确定毒性药品品种范围,直接关系到患者使用毒性药品的安全性。
2)  cultivation zone
种植范围
1.
A regional information in air temperature,rainfall and evaporation capacity for potato production in Fujian were investigated and the comparative trials of potato varieties and planting densities were analyzed,the techniques for potato production in winter were put forward,such as cultivation zone,planting time and high yield cultivation techniques.
通过全面调查福建冬种马铃薯生产情况,以及对冬种主产区气温、降雨量、蒸发量等气象资料分析,结合马铃薯新品种与种植密度的比较试验结果,初步总结出福建冬种马铃薯种植范围、种植时间和高产栽培技术,为进一步发展冬种马铃薯生产提供参考。
3)  product scope
产品范围
1.
Then the problems 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duct scope management and task scope management are analyzed.
通过分析虚拟供应链项目的特点,首先建立了面向虚拟供应链的项目范围管理流程,接着分析了面向虚拟供应链的项目产品范围管理和任务范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
4)  Product range
产品范围
1.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determination of product range in domestic and foreign product liability law,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determination of product range in China, then proposes several preliminary suggestions.
本文比较了国内外现行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范围,分析了我国产品范围界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建议。
5)  range of product
产品范围
1.
Taking the different legislative aim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ism into account,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provisions about the range of product in the product liability law.
美国产品范围最为宽泛,英国、德国比美国的产品范围稍小一些。
6)  multiple output range
多种输出范围
补充资料:《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它所确定的法律范围的效力问题。概括地说,也就是它在那些领域范围内适用,它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如何保证它有效实施。
关于地域适用,《城市规划法》第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法》的两种适用:
(1)完全适用的。是指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设市建制的市(包括省辖和地、洲辖的市),设建制的镇(包括县城和县或市所辖的一切建制镇)。这三个层次构成了《城市规划法》所称“城市”。
(2)参照适用的。是指尚未设城市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这类居民点的基本特征是其社会生活方式和规划建设发展与城市大致相似。
此外,由于城市规划工作的特殊性,在《城市规划法》的地域适用效力中还有一个特定的概念,这就是“城市规划区”。简单地讲,城市规划区是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统一控制的区域,它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是一个城市地域内规划、建设、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建设与发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及其周围地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因而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安排并服从城市规划管理。这也是在“法”中设置城市规划区这个地域适用概念的基本原因。
关于时间适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字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从这一天起,《城市规划法》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城市规划各项工作都必须以《城市规划法》作为根本法律依据而开展。
由于国家法律是针对全国的普遍情况制定的,为了确保法能切实有效实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固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附则制定实施条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这里实际上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任务。根据城市规划工作地方性较强的特点,地方法规和规章对于城市规划工作起着最直接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地方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确保《城市规划法》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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