菑、新、畲
周代称初垦之田为菑,次年、第三年者为新、畲。从西周早期到周末这类名称一直存在。
《尔雅·释地》说:“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毛诗、鲁诗及马融的说法与此相同。《说文解字》对畲之解释是“三岁治田也”,而《易释文》引《说文》则作“二岁”。《诗正义》引郑玄《易注》,说法同《尔雅》。唯《礼记·坊记》郑注作“田一岁曰菑,二岁曰畲,三岁曰新田”。由于后人引用许、郑说法时产生讹误,现无法判断其是非。
菑为一岁田,各家无分歧。孙炎《尔雅注》和郭璞《尔雅注》认为菑的本义指除草木。《诗经》中常见的菑字,是指拔除草木、整治田亩、开荒耕种。《尚书》也认为,周人的除草木和耕种是一种连续性的工作。《说文解字》对菑的解释是“不耕田也”,则与《诗》、《书》所记不合。但清代学者王念孙、陈鳣等都认为“不”是“才”之误。“才”有开始之意,“才耕田”即初耕田,这种解释和古制相符。《淮南子·本经》有:“菑棒秽,聚埒亩,芟野菼(莽),长苗秀。”汉朝人对太古农耕情况的这种描述,也适用于周代。菑杀草木确是周人农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据《周礼》、《礼记》,周人将草木除去后,待其干枯即用火焚烧,这既能起到清除田中秽莽的作用,又能为作物提供灰肥,和后世所说的“刀耕火种”颇有相似之处。
周人称菑以后一年和再一年之田为新、畲,而前人对新、畲的解释甚少。孙炎《尔雅注》云:“畲,和也,田舒缓也。”“新田,新成柔田也”。《易》董遇注以为“悉耨曰畲”。清代毕沅、陈奂等人受其影响,认为第一、二年之田刚杀除草木,到第三年才开始耕种。这种原理和魏晋南北朝时开生荒的情况相合。《齐民要术·耕田》说,当时“开荒山泽田”需要三四年治理,“乃中为谷田”。但《诗》、《书》中所说的菑亩是指轮番抛荒的熟荒地,这种地经过菑杀草木后即可播种。《诗经》中提到的菑亩、新田都是指正在生长作物的田地,若是抛荒之地则应称莱。由于当时还不能精耕细作并缺乏较好的施肥条件,新开的菑亩经过几年种植,便地力耗竭,不能种植。这和后世开生荒经过数年才成为熟田的情况正相反,而和唐宋时今四川、广东有些地方的菑田较相似。
畲田属于刀耕火种。在田中先把草木除去,晒干后以火焚之,等天雨时再播种。类似的情况在后来的有些少数民族中也能见到,如清人黄叔璥的《台湾使槎录》说,当时台湾“土性浮松,三年后即力薄少收,人多弃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这和周代的情况很相象。人们对田地经过菑、新、畲后,便放弃原来的耕地另择他土,即古书上所说的“爰田易居”。田地一般连续耕种三年,故每隔三年要换土和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诗·魏风·硕鼠》:“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郑玄以为“古者三年大比,民或于是徙”。在《周礼注》中他对“大比”的解释是:“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大比以三年为期,这和田地连续耕作三年有关。在三年的种植过程中,地力发挥的作用年与年之间各不相同,周人为了有所区别而给予所种田地相异的名称。
西周以后,农作技术发展,菑、新、畲之制随之消失。春秋或以后的文献中不复有这方面的记载。
(吴荣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