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程序性权利
1)  procedural rights
程序性权利
1.
If the independent values of procedural rights be realized, two special function of voicing and controlling power will be embodied.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不仅有保护相对人实体性权利实现的外在工具主义价值,同时有尊重相对人人格尊严、保障相对人平等地位、维护程序正义等独立价值。
2.
The development of idea of procedural law and practice of procedural law provides a new cape for the research of private parties, namely, research of private parties procedural rights.
在程序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时,其中,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更显意义重大。
3.
Therefore, we mu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ight to treat the other side of the concept of rights, namely, procedural rights.
因此,我们必须从权利的角度来对待权利观念的另一面,即程序性权利
2)  procedural right
程序性权利
1.
The essay,under market economy,makes a elementary discussion about the right rel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hence it expatiates the relation of the basic right relation,the core right relation and the procedural right relation.
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职业教育领域里的权利关系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就其中的基础性权利关系、核心权利关系和程序性权利关系进行了具体阐述。
2.
As an independent judicial procedure,the procedure of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on arbitration is a kind of verdict procedure,which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the recognition of procedural rights and relief in modern nonocratic society.
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程序,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既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也与特别程序或非讼程序存在本质的区别,它是现代法治社会重视程序性权利及其救济的必然产物,是一种程序性裁判程序。
3.
It can be shown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its procedural right experiences the contempt, the individual legitimate interest is hard to defend validly in administrative acts procedure and administrative illegal acts is difficult to be deterred timely.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一直被贬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其程序性权利遭受漠视冷遇,个人的合法性权益难以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得到有效的维护,行政违法行为也难以被及时制止。
3)  procedual rights
程序性权利
1.
At the same time, procedual rights promote the communication beween adminisitrative department and private parties and make possible the accept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拥有完善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组 成,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2.
And this means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private parties’procedual rights,enhancing private p.
行政过程的正当化、民主化与理性化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表征,这就要求在行政活动中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高扬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地位,使其由被管理的客体向参与主体的角色转变。
4)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rights
行政程序性权利
1.
As the most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the value tha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re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rights.
行政法的人权保障价值最集中的体现为参与主体行政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并具体化为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工具价值、保障平等主体地位的内在价值、平衡行政优先权的制度价值、促使权力运作合理化的实践价值等。
5)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公民程序性权利
6)  criminal procedure rights
刑事程序性权利
1.
With people’s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criminal procedure rights will inevitably become the core of criminal litigation.
随着保障人权意识在刑事诉讼中的觉醒,刑事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必将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
补充资料:权利
权利
right

   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与义务相对。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律权利的存在。
    权利的实质 关于权利的实质,历史上学者曾有过很多不同的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康德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他们关于权利的观点鲜明地体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性文件上,例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都具有天赋人权,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们认为,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设立了政府,政府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一政府,以建立新政府。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把这种天赋人权规定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四项。这种权利学说虽然在历史上起过重要的进步作用,但是它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并没有科学地说明权利的实质。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柢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剥削阶级的法往往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确认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体现了权利的真实性。
    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例如根据合同法规定,成立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又如,税务机关有依法收税的权利,企业单位、公民等就有依法交纳有关捐税的义务;而就税务机关收税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又是履行行政义务。
   法律规范只是以一般的形式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条件,确定了这些主体的权利能力的范围。这种规定只有在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现实,即必须和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构成具体的法律关系时,这种一般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生活中的现实,如婚姻登记、人的死亡、买卖合同的成立等法律事实出现时,就引起有关法律关系主体间具体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公民权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①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②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③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④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