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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rocius
格劳秀斯
1.
Marx employed skillfully Grocius\'s international law thought to analyze the legitimacy of related international behavior;Vattel\'s international works became an important citied materials for Marx to discuss some international issues;Marx\'s international law thoughts couldn\'t have been formed and developed without criticizing and inheriting Hegel\'s(international)legal ideas.
马克思的相关著述表明,许多早期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和理念被马克思继承和扬弃,成为马克思国际法思想产生和发展的重要营养来源:马克思对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加以熟练运用并以此分析相关国际行为的正当性与否;瓦特尔的国际法著述成为马克思论证有关国际法问题的重要援引资料;马克思的国际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对黑格尔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观点的批判和继承。
2)  Hugo Grotius (1583~1645)
格劳秀斯,H.
3)  the model of Hugo Grotius
格劳秀斯模式
4)  Hugo Grotius
雨果 格劳秀斯
5)  Grotius
格老秀斯
1.
Grotius and Modern Natural Law;
格老秀斯与近代自然法理论
6)  Margaret Laurence
玛格丽特·劳伦斯
1.
The Universality of Canadian-ness: The Absence and Construction of Canadian-ness Reflected in the Literary Works of Margaret Laurence and Margaret Atwood;
加拿大特性的普遍性:从玛格丽特·劳伦斯和玛格丽特·阿特伍德的文学写作看加拿大特性的缺失与建构
2.
Margaret Laurence s Manawaka Fiction: The Rationality of Canadian Multiculturalism Policy;
从玛格丽特·劳伦斯的马纳瓦卡小说看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合理性
3.
On Margaret Laurence and Her the Stone Angel;
论玛格丽特·劳伦斯及其《石头天使》
补充资料: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1583~1645)
Grotius,Hugo

   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奠基人。1599年在海牙任律师,后任荷兰省检察官等职。1613年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与宗教冲突而被捕并被判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成功,在法国定居并从事写作。1634年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巴黎时死于途中。
   格劳秀斯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无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以自然法为基础,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也应受国际法的约束。在17、18世纪,他第一个使自然法概念摆脱宗教神学的约束,恢复和发展了自然法的世俗观念,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或人的本性。他虽然也承认自然法符合上帝意志,但坚持自然法永恒不变,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他认为人与一般动物不同,人具有社交性,即建立社会并在社会中与他人和平地共同生活的本性,这种本性就是自然法的来源。自然法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当归还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履行诺言,赔偿因过错造成的损害以及惩罚应予惩罚的人。与代表理性的自然法相对称的是意志法,又可分为神的意志法(如《圣经》)和人的意志法,即人定法,包括国法(国内法)、广义的人定法(国际法或万民法)和狭义的人定法(如父亲或主人的命令)。在自然法与人定法中,人定法应当服从自然法。国家通过契约而成立,它是自由的人为享受法律的利益并谋求共同福利而联合起来的一个完善的结合。主权即自己的行为不服从其他人制定的法律,从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的意志认为无效的一种权力。总的来说,主权属于国家,具体来说,属于某个人或某一群人,却并不属于人民。人民不能因君主滥用权力而加以反抗,只有在极端情况下例外。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代表一切或许多国家的意志,也来自自然法并服从自然法的一般原则,尤其是信守诺言的原则。战争也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正义战争的理由是自卫、恢复财产和惩罚过错。应当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战时应实行人道主义,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则应遵守和平条约。海洋不得为任何人私有。
   格劳秀斯的这些学说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在国际法理论中,他的学说被认为是介乎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派别。他著有《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自由论》和《荷兰法律导论》(在被监禁时期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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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