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leg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法律监督和管理
3) supervision philosophy
监管理念
1.
In ChapterⅣ, the paper compares the different securities\' definition between Chinaand Unites States, analyses the different treatments on the same kind of fund-raisingin two countries, and then explains the reasons from the view of legislation history,legal system and supervision philosophy.
第六章由于概括性的证券定义的提出,分析我国证券法监管理念应该有所变更,并勾勒了证券法的立法逻辑:广泛定义证券——是证券即须如实披露——不披露、虚假陈述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4) legal idea
法律理念
1.
There are two important meanings of legal idea:one is that it can make up the scarcity of law;another is that it can survey realistic law through surpassing sight.
法律理念的重要意义有二:一则在于弥补法律的不足,二则在于以超越的目光审视实然的法律,以其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使恶法由污浊变为清澈,使有缺陷的法变得比较完善,使良法变得更加美好。
5) legal concepts
法律理念
1.
The movement intends to improve the public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legal ideas, and its theoretical design and practical effect suggest: Before the legal socialization movement was only the socialization of legal articles, but the single approach of law is the socialization of legal concepts.
中国法律的社会化运动,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实施以来已近20年了,这场旨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观念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其理论设计和实践效果昭示:以往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只是法律条文的社会化,而法律理念的社会化才是法律社会化的进路。
6) legal ideas
法律理念
1.
Modern enterprises shall not only emphasiz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ose visible systems,but also on the shaping and cultivating of legal ideas.
现代企业不仅应该注重有形的企业制度建设,而且应当注意法律理念的塑造与培养。
2.
It puts forward such legal ideas as human right above all,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procedure justice implied by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介绍沉默权制度的起源、确立和发展,解释了沉默权的内在涵义,指出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提出沉默权背后蕴含着权利至上、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法律理念;分析了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并且就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设想;希望我国能够合理引入沉默权制度,加快法治文明的进程。
补充资料:各国政府对国际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各国政府对国际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各国政府对国际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际银行的业务迅速发展,同时也承担着更多的风险。为此,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社会都深感必须加强对国际银行的监管。美国政府于玲85年制定了《关于美国银行素质的评级标准》,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对银行素质的监管: ①资本金额(C即ital) ②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 ③管理水平(Management) ④损益状况(Eaoing。) ⑤资金流动性(玩quidity) 素质审评标准分为五级:1级最佳,2、3级次之,4级为有问题的银行,5级则属濒于破产的银行。 英国于1979年和1987年先后公布了关于银行的立法,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和监督。伦敦目前仍然是当代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伦敦金融市场开设的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达570家,居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的首位。英国中央银行即英格兰银行在国际银行的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现简介如下: 1.银行的界定和银行执照的管理 (1)英国1979年《银行法》对银行界定和执照管理作了明确规定。银行分为:①获准接受存款机构(ueensed Deposit几ker),②被承认的银行(Reeo邵ised Bank)。 申请“获准接受存款机构”执照的条件是:①机构负责人称职,②至少有两人负责业务,③净资产(实缴资本加房地产)需在25万英镑以上,④能根据英格兰银行要求谨慎.经营,维持一定的净资本,保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维持一定比例的呆账准备金。 申请“被承认的银行”执照的条件是:①“获准接受存款机构”经过较长时期经营,享有较好声誉者,可以升格为银行。凡具有“被承认的银行”资格者,可以直接申请银行执照。②能吸收存款。③能谨慎经营外汇交易、外贸融资和金融咨询业务中的一种。④有专门人才管理。⑤至少有两人负责业务经营。⑥净资本额至少有500万英镑。⑦能维持与业务相.506.中国金融大百科全书·下编称的净资产、准备金或其他相称的资金来源。 外国银行在英国开业,必须向英格兰银行申请上述执照。英格兰银行将要求其所属国家的中央银行出具“安抚信”(玩tte:。fcolllfort),证实该机构的信誉是可靠的,负责人是称职的。当然,出信的中央银行本身必须是可靠的。《银行法》规定,英格兰银行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必须在六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一般在三个月可以批出。 英格兰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吊销银行执照,或将其执照降级,或将其业务强行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如限制吸收存款、要求免去某个负责人的职务等。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