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egal normativity
法律的规范性
1.
Internal necessary connection thesis reasonably explains legal normativity.
内在必要联系命题可以为法律的规范性提供合理说明,并为消除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和融合两者提供了新的理论前景。
2) normative source of law
法律的规范性来源
3) the Rationality of legal criterion structure
法律规范结构的合理性
4) normative rule of law
规范的法律规则
5) normalization of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6) laws designed t standardize norms for the market
规范市场的法律
补充资料: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 legal norm 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与其他规范的关系及其特征 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技术规范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在技术发展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生产者残废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灾和其他灾害等。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对违反技术规范造成的严重危害,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技术规范与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关系,法律规范可以规定有关人员负有遵守和执行技术规范的义务,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在阶级社会中,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除法律规范外,还有道德、习惯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等,但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①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②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③除习惯法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除某些社会团体制定的规章(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性质)外,一般没有正式文件的形式,而大都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或社会生活习惯中。法律规范和统治阶级的其他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统治阶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获得法律规范的属性。 法律规范是一般的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至于只适用于某一具体的事或人的具体命令或判决,虽然也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它不是法律规范,而是法律规范在具体条件下的适用,是非规范性的文件。强调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对防止行政、司法专横,维护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结构法律规范通常由3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它们是构成法律规范的3个要素。 假定 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个法律规范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假定部分。在许多情况下,假定部分未明确写出,可以从规范条文中推论出来。 处理 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规定应当做什么;第21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第10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规定允许做什么。 制裁 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不论制裁部分怎样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范这三个部分是密切联系不可缺少的,否则就失掉法律规范的意义。但这三个部分不一定都明确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有的条文未叙述假定部分,有的把假定与处理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刑事法律规范往往把假定与处理结合在一起,从表面上看它只有处理与制裁两个要素构成。有的未直接规定制裁。因此,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 种类 按法律规范本身的一些特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所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随便加以改变。如刑法规范一般都属于强行性规范。在强行性规范中,凡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称命令性规范;凡规定人们禁止为某种行为的规范,称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商定。民法、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各方商定。 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有权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内容,一种是赋予公民以某种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即属此类。其特点在于,这种权利是否行使,一般由公民自行决定。另一种是授予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各种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即属此类。其特点在于,这种职权是必须执行的,它对国家机关来说,不但是权利,也是义务。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者不应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 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凡在规范 中没有直接确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称委任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本法的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准用性规范指规范的某一部分准许引用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如《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规定:“奖励和行政处分以及经济制裁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都是规范本身的全部或一部未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需要引用其他法规。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所委托的专门机关应规定的规范是尚无明文规定的,后者所引用的规范是已有明文规定的。 |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