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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nglish administrative law
英国行政法
1.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 is a symbolic principle of English administrative law.
合理性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
2)  the administrative law of France
法国行政法
3)  Salop [英]['sæləp]  [美]['sæləp]
英国行政区之一
4)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美国行政法
5)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中国行政法
6)  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国际行政法
1.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eatur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of the WTO protocol ,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ffects on police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imposed by the principles of the WTO protocol ,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polic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 and makes discussions on perfecting it.
本文从WTO协定的国际法和国际行政法属性入手 ,论述了WTO协定的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的影响 ,分析了警察行政执法现状及成因 ,并对完善警察行政执法进行了思考。
2.
we are witnessing the emergence of a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this results from the development and fusion of the preceding two forms of ultra-state administrative law(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international law),It can be deemed the result of the spilling over of those components beyond their respective traditional limits,too.
国际组织的演化似乎验证了在法律陈述的许多方面已经放弃采用二元的说法,我们正目睹全球行政法的出现,它由对超国家行政法先前的二种形式(注:国际行政法和行政国际法)的发展和熔化产生,也可以被认为是那些超越它们各自传统的限制部分溢出的结果。
补充资料:法国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历史上最悠久、体制最完善,因而也是最引人注目的行政法院。法国在封建社会末期,由于资产阶级势力的日益增长,封建王朝不得不采取一些改革措施来满足资产阶级的需要。但政府当时进步的改革措施却遭到封建势力保垒的最高法院的阻挠,尤其是巴黎的最高法院,在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时期,时常反对政府的改革措施,造成行政当局和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特别是到了拿破仑执政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置了负责审理行政诉讼和法律咨询的国家参事院和各省参事院。当时法国行政法院的主要职能有二:一是对政府及政府首脑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起草最重要的行政法令;二是负责行政诉讼,处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1806年,法国又在国家参事院内设立了一种诉讼委员会,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1872年,法国又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国家参事院是以人民名义行使行政监督与审判权力,从此国家参事院发展为名副其实的行政法院。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国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和行政管理措施时提供意见的咨询机关,又是受理行政诉讼的终审级法院。它设有四个咨询厅、一个司法厅。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人员组成是双重的,它包括一部分专职公务人员,另一部分是参事。法国行政法院的职权和任务,一是行政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在立法方面,最高行政法院必须对一切法律草案提供咨询意见;在行政管理法规制定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其他咨询职能。二是诉讼管辖权。有权管辖的案件:①反对共和国总统或总理发布命令的越权之诉。②涉及到由共和国总统或总统的命令任命公务员、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个人利益的案件:③反对其实施范围超出一个地方行政庭管辖权的单方面行政行为的诉讼④反对部长的抽象行为,及其他在征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越权之诉。尽反对全国性职业公会的行政决定的撤销之诉。最高行政法院有权管辖不服-审行政法庭裁决的一切上诉案件,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具体包括:地方行政法庭、行政诉讼委员会、区补偿诉讼委员会、捕获法庭和专业讼争赔偿委员等机关的行政裁决c最高行政法院还有权管辖不服下列专门行政法院(法庭)裁决的复核之诉:①审计法院。②预算纪律法案。③银行监督委员会。①因信仰拒服兵役委员会。③裁决有关诉讼和纪律处分的最高国民教育委员会。⑥难民和无国籍人救济委员会⑦大区残废军人委员会。⑧工程师职称委员会。⑧作为法宫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最高司法会议:皿中央社会救济委员会。皿职业工会纪律处分的庭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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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