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direct bribery
间接受贿
1.
After the full analysis of the controversy on charges of the new provisions of the bribery,we believe that we should comprehensively regulate indirect bribery behavior by devising the crime of influence trading,on this basis;we put forward the specific path to the crime of influence trading.
在充分分析贿赂新增条文罪名确定的争议后,我们认为,宜增设影响力交易罪来全面规制间接受贿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的具体路径。
补充资料:间接受贿罪
间接受贿罪
间接受贿罪公务员或仲裁人利用职务上的关系,受请托使其他公务员或仲裁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自己向请托人收受、要求或期约贿赂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①犯罪主体是公务员或仲裁人。“公务员”是根据法律、法令,有关组织或机构的规定、指令或命令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包括官吏、公吏和依法令从事于公务的议员、委员及其他职员。“仲裁人”指依法具有仲裁职务的人,单纯属于事实上为和解而进行周旋、仲裁的人不包括在内。②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请托而使其他公务员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二是收受、要求或期约贿赂的行为。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一般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至于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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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