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qual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1.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whether the principle of equal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 is compatible with Constitution of P.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合宪必须考察其与《宪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是否相抵触。
3) principle of equal power
平等权原则
4) On the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Rights in Rem
论物权保护的原则
5)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equality
平等权保护
1.
Thus, based on the judicial relief for inequality and reviewing the source and evolution of equality thoughts in history, it analyzes the legal statu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ight to equality and puts forward the manners to judicial relief of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equality so as to advance some suggests and approaches .
本文以平等权的保护为立论基础,在考察平等思想在中外历史上的渊源与发展后,分析平等权的法律地位与性质,探讨平等权保护的主要机制,以期为解决我国目前大量存在而又欲诉无门的“不公平待遇”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方法。
6)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s of the human right
人权保护原则
1.
Several Suggestions about the Perfection of the Model of the Criminal Process in China——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s of the human rights;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几点建议——基于人权保护原则
补充资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指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诉讼手段,以保护他们各自的实体权益;法院依法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同等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原则之一。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渊源于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当时法国资产阶级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一切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是平等的。这种诉讼权利的平等,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随着资产阶级专政的建立,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不存在了,这就为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创造了重要的前提。一切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平等的,作为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的诉讼权利,自然也是平等的。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平等,势必影响实体权利的平等。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条规定:"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因一方是原告,他方是被告,而有所差异。原告和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平等,表现在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见诉讼代理);都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见辩论原则),请求调解,提起上诉(见上诉审程序),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许可,都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只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对人民的这一民主权利,任何人不能限制或剥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给当事人双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询问双方当事人,使他们有机会在法院面前阐明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如果不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则所作的判决是违反诉讼法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这种判决,可依法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必须均等,不能只给一方当事人提供而不给另一方,也不能提供的机会有多有少。人民法院还应当把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双方,以便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不致因缺乏法律常识,致使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
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对一切当事人都是适用的,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适用于中国当事人,也适用于外国当事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6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如果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对中国公民和中国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实行限制,根据对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见外国人待遇)。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渊源于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当时法国资产阶级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一切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是平等的。这种诉讼权利的平等,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随着资产阶级专政的建立,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不存在了,这就为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创造了重要的前提。一切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平等的,作为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的诉讼权利,自然也是平等的。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平等,势必影响实体权利的平等。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条规定:"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因一方是原告,他方是被告,而有所差异。原告和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平等,表现在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见诉讼代理);都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见辩论原则),请求调解,提起上诉(见上诉审程序),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许可,都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只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对人民的这一民主权利,任何人不能限制或剥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给当事人双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询问双方当事人,使他们有机会在法院面前阐明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如果不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则所作的判决是违反诉讼法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这种判决,可依法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必须均等,不能只给一方当事人提供而不给另一方,也不能提供的机会有多有少。人民法院还应当把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双方,以便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不致因缺乏法律常识,致使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
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对一切当事人都是适用的,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适用于中国当事人,也适用于外国当事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6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如果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对中国公民和中国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实行限制,根据对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见外国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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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