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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ory of criminal liability on unit
单位自身刑事责任理论
2)  unit itsel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单位自身刑事责任
3)  On Responsibility for a Crime
论刑事责任
4)  the abil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a unit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
5)  criminal liability of unit crime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1.
So a series of problems about criminal liability of unit crime aren’t resolved completely.
我国1997年刑法仅对单位犯罪作了原则性规定,加之理论研究不够系统、深入,致使关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6)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it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补充资料: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违法建设行为而造成严重危害,威胁居民生命安全,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构成触犯刑律的,对于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适用,对保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城市各项建设能够按照规划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确定犯罪必须要具备四个犯罪要件,这就是:
1.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城市规划法》中的犯罪主体是:由于玩忽职守或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活动,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城市规划实施受到严重影响,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公民。
2.犯罪的主观。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和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违反《城市规划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既有玩忽职守一类的过失,也有妨碍公务一类的过失故意。
3.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违反《城市规划法》构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行政管理工作。
4.犯罪的客观。指犯罪行为和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都可能构成犯罪的客观。
根据城市规划工作的任务和性质,与城市规划实施有关的犯罪主要有:渎职罪、妨害公务罪等。对于这些犯罪,只要符合《城市规划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具备了刑法中规定的四个犯罪要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