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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ost-war financial reform
战后初期金融改革
2)  The Postwar Reformation
战后改革
3)  financial reform
金融改革
1.
Current Situation of Financial Reform in our Country and Countermeasures;
我国金融改革的现状与对策
2.
Thoughts about “To speed up financial reform and to meet the challenges of China s entry into WTO”;
关于“加快金融改革,迎接入世挑战”的若干思考——写于2000年7月2日亚洲金融危机三周年之际
4)  Financial Reformation
金融改革
1.
Proble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it from market is a difficult problem troubling China’s financial reformation.
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困扰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大难题。
2.
This thesis analyzes causes of the world famous Crises which accured in Mexico,Russia,Tailand and Japan in recent years,and puts forward revelations to Chinese financial reformation.
文章分析了近年来发生在墨西哥、泰国、俄罗斯、日本的重大金融危机,指出了其对中国金融改革的启示。
5)  finance reform
金融改革
1.
The effect of agrarian finance reform directly relate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new countryside,and whether we can construct harmonious agrarian finance system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the agrarian finance reform.
农村金融改革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而能否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体制又是农村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
2.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building of socialist new countryside,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rural and urban areas and fulfill the goal of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it is necessary and urgent too deepen rural finance reform,optimize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i.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完善金融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服务、切实解决金融支农不足的问题已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客观要求和迫切任务。
3.
With the entry of WTO, China begins to speed up its finance reform.
加入WTO后 ,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 ,利率市场化问题更是被货币当局提上了议事日程 ,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6)  monetary reform
金融改革
补充资料:日本战后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反法西斯盟国和日本人民的要求下,由美国占领当局主持,在日本政治、经济和教育等方面实行的"民主化"改革。改革从修改宪法开始。1945年10月,盟军最高司令官D.麦克阿瑟指示日本政府修改1889年制定的 《明治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新的《日本国宪法》,翌年5月3日正式实施。新宪法第 9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战争和战争手段。通过修改宪法,改革了日本的政治制度。同时,还在教育制度和经济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政治改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改革天皇制:新宪法取消了天皇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的权力。宪法第1 条规定,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宪法第3、4条规定,"天皇关于国家的一切行动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他"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同时,废除辅佐天皇的枢密院、贵族院及天皇制的支柱-军部。1946年1月1日,裕仁天皇发表《人间宣言》,宣布自己不是神而是人,自我否定其所拥有的神权。对天皇制的改革,不仅革除了类似封建帝王的专制主义大权,而且铲除了法西斯帝国主义的精神支柱-天皇主义。②改革议会制:战前日本议会分为众议院和贵族院,贵族院的权力大于众议院,议会不对选民负责,而对天皇负责;通过改革,取消了贵族院,设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均由20岁以上男女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其次,取消天皇以敕令、敕语立法的权利,排除天皇和军队对议会的控制和干涉。新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审议预算、任命总理大臣等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国会决定。③改革内阁制:战前总理大臣由元老和重臣推荐,由天皇任命,总理大臣奉天皇之命组织内阁;经改革,建立了议会制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确定,一般由在众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总裁担任。新宪法第65、66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总理大臣和其他国务大臣均由文官担任,职业军人不得担任。内阁负责总理国务,处理外交,缔结条约,编制预算,制定政令,决定大赦、特赦,掌握人事等有关行政事务。④改革中央集权制,实行地方自治:战前地方的一切行政事务和人事,均由中央决定和管理;新宪法第92、95条规定,都、道、府、县、市、町、村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地方自治。地方领导人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可设各级议会,编制预算、制订地方性条例和法令。⑤改革司法制度:战前,天皇是法律的最高主宰;经改革,一切司法权均归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同时,扩大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最高法院成为同国会、内阁鼎立的独立机构。⑥扩大民主权利:新宪法第10~40条规定了国民的义务和权利,特别是过去政治地位很低的妇女,从此也和男人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育改革  战前日本教育带有封建法西斯军国主义色彩;战后盟军总司令部连续发出指令,要求排除教育领域中的法西斯军国主义,禁止用神道进行宣传和教育。1947年 3月31日日本政府发布《教育基本法》,改革中央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实行与地方自治相适应的地方分权制,由民选的各级教育委员会负责当地教育行政及教员任免等事务。国民义务教育由6年延长为9年。通过教育开发"人材资源",有力地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解散财阀  以封建血缘家族为中心形成的日本财阀,是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对外进行经济侵略的先锋。日本投降后,作为日本经济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一项措施,盟军总司令部指令"解散财阀"。这项工作的第1阶段是成立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指定三井、三菱等83家为控股公司,指名"十大财阀"的56人为财阀家族,勒令他们交出面值达75.7亿多日元的 1.6亿余张股票。交出的股票,一半以上作为财产税上缴,其余由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公开出售。出售后付给公债,公债偿还期为10年以上,在战后通货恶性膨胀的情况下,这种偿还等于没收。于是,财阀家族失去了股票和资本,他们的总公司解体,总公司和子公司间的控股主从关系随之瓦解,财阀家族退出财界。第2阶段是防止日本垄断资本复活。美国占领当局指令日本政府于1947年 7月20日发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同年12月18日又发布《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简称《集排法》),禁止以卡特尔协定之类的形式进行垄断,并指定 325家公司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企业,令其分散化小。《禁止垄断法》对持有股票、兼任要职、合并企业、引进外资和国外新技术等都作了种种限制,以防止垄断财团复活。由于后来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转变,"解散财阀"工作进行得很不彻底。83家控股公司中被解散的只有三井、三菱等28家;《集排法》指定的 325家公司中分散化小的只有11家。《禁止垄断法》后经数次修改,放宽了限制。尽管如此,"解散财阀"对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仍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有实际管理能力的中上层管理人员登上财界的领导岗位,建立了资本和经营相对分离的新体制,对改善经营管理起了较好作用。
  
  农地改革  改革前,佃租地有236.8万多町步(1町步约合 1公顷),占全部耕地的45%左右。无地或少地的101.6万多户农民佃耕这些土地,缴纳收获量50~80%的地租,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这种情况严重阻碍农业的发展。由于战后空前的粮食危机,土地和粮食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日本政府继1945年12月28日公布第一次《农地改革法》后,在盟军总司令部的敦促下,又于1946年10月21日发布了第二次《农地改革法》。该法规定:①由国家征购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在村地主的 1町步以上的出租地(北海道为 4町步)、农地委员会认为不宜耕种的土地、出租地和自耕地超过 3町步以上的土地(北海道为12町步)以及经营上所需的房地、草地和未开垦地。②被征购的土地卖给佃农和少地农民。③成立由地主 3人、自耕农2人、佃农5人组成的市町村农地委员会。④残存租地的地租改为货币地租,地租率是水田25%以下,旱田15%以下。根据该法,政府征购174.19万町步地主、寺院、神社、教会的土地,加上军用地和其他国有地,列入改革的土地共 193万多町步。经改革,474万多户佃农和少地农民买到189.9万多町步土地。自耕地增加到 467.5万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89%;佃租地只剩51.4万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不足10%。不在村地主完全被消灭,在村地主基本被消灭;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增加到 541.1万多户,占农户总数的87%;佃农和半佃农减少到22.3万多户,占13%。于是,基本上消灭了寄生地主及其土地所有制。
  
  日本战后的改革虽然很不彻底,但打击了法西斯军国主义势力,加速了资产阶级民主化进程,对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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