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oman official act law
罗马职官法
补充资料:茶马
茶马 中国古代以官茶换取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等地少数民族马匹的政策和贸易制度。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行茶马法,于成都置都大提举茶马司主其政。明洪武四年(1371),户部确定以陕西、四川茶叶易番马,于是在各产茶地设置茶课司,定有课额。又特设茶马司于秦州(今甘肃天水)、洮州(今甘肃临潭)、河州(今甘肃临夏)、雅州(今四川雅安)等地,专门管理茶马贸易事宜。明代的茶马政策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由于茶是边疆少数民族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明统治者严格控制茶叶的生产和运销,并严禁私贩。以茶易马,在满足国家军事需求的同时,也以此作为加强控制少数民族的重要手段和巩固边防、安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策略。后来随着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交流的发展,民间往往突破明朝政府的禁令进行贸易。后茶马贸易制度崩坏日甚,虽时下禁私茶之令,但民间茶马贸易愈益兴盛。这种贸易往来,不仅促进了内地与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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