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煤炭企业下岗职工
1)  laid-off coal mining workers
煤炭企业下岗职工
1.
Barriers and strategies for starting new business for laid-off coal mining worker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studies on reemployment of laid-off coal mining workers in Fuxin1
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创业障碍及对策——基于阜新市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调查1的分析
2)  laid-off workers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3)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煤炭工业企业
1.
The evaluation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about the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coal industry
中国煤炭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与实证研究
4)  co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煤炭施工企业
1.
The measures to decrease cost for co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煤炭施工企业降低工程成本的对策
5)  Coal Enterprise Employee
煤炭企业员工
6)  laid-off worker
下岗职工
1.
Tactical research on the reemployment countermeasure of laid-off workers in Xi an;
西安下岗职工再就业对策研究
2.
Results show that rwo-week prevalence and chronic disease prevalence rate of the laid-off wotker s family are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employed s family,as well as the proportion of outpatient service and inpatient service in laid-off worker s f.
结果显示下岗职工家庭的两周患病率、慢性病患病率、未就诊率和需住院而未住院率均高于在岗职工家庭,医保覆盖率低于在岗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是影响卫生服务利用的主要原因。
3.
Using the method of random sampling,this research investigates health status of 941 laid-off workers families with the population of 3 050 in the cities of Hangzhou,Haikou,Baoding,Shenyang and Chengdu.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了我国杭州、海口、保定、沈阳、成都5市下岗职工家庭健康状况,调查有效户为941户,共3050人,分析了下岗职工家庭卫生服务需求和利用的特点。
补充资料: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大量涌现。在这些企业中工作和劳动的,绝大部分是在我国境内招聘的中方职工。为了确保他们的社会保险权利,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自1950年以来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如1980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4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1986年11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以及1994年8月劳动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是: 1.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养老、失业、工伤、疾病与医疗、生育、死亡与遗属抚恤等方面,应比照国有企业现行标准执行。 2.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企业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社会保险金的给付情况。 4.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按规定标准支付保险待遇。其中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者,如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劳动部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在履行有关规定后,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由企业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其标准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确定。其中:生活补助费按每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的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扩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发给相当本人6个月的实得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以上两种补助费的计发基数,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的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7.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产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用。 8.企业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加收滞纳金并分别纳入各项保险费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