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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rking capacity for bus lines
可容纳线路数
1.
In light of existing transportation conditions in Wuhan,this paper,through improving queuing theory models,presents the computational method to determin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number of parking space and parking capacity for bus lines.
根据武汉市实际交通状况,改进了排队论计算模型,提出确定公交中途站泊位数与可容纳线路数关系的计算方法。
2)  routes capacity
容纳线路能力
1.
Calculation process research of routine bus-stop routes capacity;
常规公交站台容纳线路能力计算模型
3)  galleryful ['ɡæləriful]
容纳人数
4)  accommodation [英][ə,kɔmə'deɪʃn]  [美][ə'kɑmə'deʃən]
可容纳空间
1.
The concepts of base level of deposition and accommodation are the theoretic foundation of the high-resolution sequence stratigraphy, illuminating, the incorporate relationship of denudation, transport and deposition in sedimentary basin in origin.
沉积基准面、可容纳空间是高分辨率层序地层学的理论基础之一,其从成因上解释了沉积盆地物质剥蚀、搬运与沉积的一体化关系。
2.
The analysis of the accommodation change mechanism and features in a reversed structure based on its evolution characteristics in the basin r.
根据松辽盆地的构造演化特征,讨论了构造反转背景下可容纳空间的变化机制和特征,认为在构造反转背景下影响可容纳空间的主要因素有以下3种:①受挤压所导致的扭曲变形引起盆地基底局部的下沉和缓慢的沉降;②沉积物的重力差异压实导致盆地均衡失调引起基底的差异沉降;③挤压作用引起沉积物供应效率的变化。
3.
Furtherly in the light of the high or low accommodation, and the thickness of the uprising periods .
以高分辨率层序地层学理论和技术方法为指导 ,运用短期基准面旋回界面的识别标志将百色盆地那读组短期基准面旋回层序划分为向上“变深”的非对称型 (A型 )、向上变浅的非对称型 (B型 )、向上变深复变浅的对称型 (C型 )等三种基本结构类型 ,再根据可容纳空间大小和上下两个半旋回的厚度进一步划分为七个亚类型 :即低可容纳空间向上“变深”的非对称型 (A1型 ) ,高可容纳空间向上“变深”的非对称型 (A2 型 ) ,低可容纳空间向上变浅的非对称型(B1型 ) ,高可容纳空间向上变浅的非对称型 (B2 型 ) ,完全—近完全对称型 (C1型 ) ,以上升半旋回为主的不完全对称型 (C2 型 ) ,以下降半旋回为主的不完全对称型 (C3 型 )。
5)  vertex admissible cycle
点可容纳圈
6)  accommodation space
可容纳空间
1.
Sequence stratigraphy of the Silurian strata and accommodation spaces in central Tarim Basin,Xinjiang;
塔中志留系层序及其可容纳空间分析
2.
Research on the Kuqa foreland basin in Northern Tarim basin and previous studies on lithospheric flexural simulations of foreland basins show that accommodation space from the forebulge to the foredeep develops inconsistently due to compressional tectonism, which results in the forebulge rising while the foredeep subsides.
结合前人对前陆盆地岩石圈挠曲变形模拟的认识,经过对库车前陆盆地的实例分析 表明,前陆盆地挤压构造活动引起前渊带沉降、而前隆带隆升,导致可容纳空间发育在横向上不协调。
补充资料: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某一有关国家的实体法。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即法人资格,各国法律的规定很不一致。例如法国的法律对于任何民事或商业性质的合伙,都可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英、美及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却不认为合伙可以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关于这种法律人格的有无问题或关于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有无问题,如果发生法律抵触,在国际私法上,历来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又有以下两种主张:
  
  本座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本座"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但对本座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管理中心地或称主事务所而言。一般说来,这里是法人的董事会作出重要决定和实行中央控制的地方,也是它完成许多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地方,如签订关于收购原料、出售产品等的重要合同,大都是集中在这里进行。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以及日本和南美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另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营业中心地或称开发中心地而言,就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如工厂、矿山等都是。这种营业中心地可以同时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国家,因而这种主张在实际上是很少采用的。
  
  成立地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成立地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据以成立的那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亦即它的成立地的法律。根据这种主张,法人是按照一定国家的法律创设起来的,它是从该法律而获得其存在的,因此,一个法人依什么国家的法律成立,该国的法律就是它的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以及秘鲁、古巴、危地马拉、菲律宾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
  
  不过,一个公司的创办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规避本国法律的较严规定,而选择在另一国家依该国较为宽大的法律成立法人;这种法律规避的情况在美国尤为常见,特别是规避本州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定法人的属人法和承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一个标准。 例如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截至1983年3月1日尚未生效)就规定:在一个缔约国内依该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其他缔约国应予以承认;但如其他缔约国认为其真正本座是在内国或甚至是在第三国内,则对依上述法律所取得的法律人格可不予承认。又如1965年10月9日国际法学会关于股份公司的决议,也有类似的主张。
  
  法人的属人法,不仅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否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它还决定:①法人机关的组织、其代表权的范围和限制、法人与社员的关系、社员的权利和义务。②法人能享有什么权利,即特别权利能力问题;能为什么法律行为,即行为能力问题。这不仅决定于法人的属人法,同时还决定于行为地法及其他应适用的法律。③法人的解散和效果等等。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法人虽然依其属人法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不是在所属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也当然具有这种独立的人格。一个外国法人,通常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法人的国籍  一个国家在承认外国法人以前,必须先解决该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法人是否也象自然人那样可以具有国籍,在学者中间虽有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法人的国籍这个概念十分必要。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英美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成立地为标准,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本座为标准。这和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属人法也就是法人的本国法。
  
  承认的行政手续  大多数国家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并不需要有特殊的行政手续,只要外国法人依其属人法已经成立,内国即可予以承认。如英、美就是这样。但有些国家比较严格,外国法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才能予以承认。例如联邦德国对于非商业性质的法人组织,就需要有这种特别许可,否则这种组织在联邦德国境内就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对于商业性质的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有这种特殊的承认行为。又如法国甚至对商业性质的公司,也需要有特殊的命令才能予以承认。
  
  承认的性质  承认一个外国法人,并不是把它转变为一个内国法人,而只意昧着这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这种承认,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应当认为某一外国组织是法人,或应认为它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只是若干自然人的总和,应依该组织的属人法来决定。承认只是确认依外国属人法应认为是法人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也是法人。
  
  对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就可自由地在内国享有任何权利或进行任何活动,而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法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权利和进行什么活动,即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除应受它的属人法的支配外,还必须同时受内国法的支配。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管依其属人法它是否能享有这种所有权。还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甚至绝对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一个国家如何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各国政权的性质、各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它与外国法人的本国的关系。一般的原则是: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的范围内,享有内国的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但不能享有较内国的同类法人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外国法人如要在内国从事营业活动,内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分别按照各类法人的不同情况,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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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