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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earnings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2)  Rural village-leve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On Legal Posi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China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分析
2.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the critical point is to cognize the constraining conditions and find out feasible countermeasures.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最为关键的是正确认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约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3.
In the trial practice, two problems have been revealed about rural revenue allocation in the current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我国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一方面呈逐年上升趋势,另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缺少法律依据、定性困难、主体资格难以确认等问题。
4)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It subsequently proposed some supporting mechanismsin in promoting the three compensation system,a permanent system for building basic farmland,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strengthening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ultivation of farmland productivity and so on.
并从推进粮食三种补偿制度、永久性基本农田建设制度、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化、农田产能培植等方面提出促进粮食安全的配套机制。
5)  villag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村集体经济组织
6)  r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system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1.
In light of China s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ary to reconstruct China s r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system.
本文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 ,分析了重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必要性 ,试图构建一个由不同形式的合作社有机组成的多样性、多功能、多层次、跨地域、全方位开放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并通过绩效预期来衡量重构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是否更具效率。
补充资料:农村


农村
village

  农村(villa罗)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居住的地区,是同城市相对应的区域,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也叫乡村。 农村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未来社会中,城市与农村的本质差别将消失。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所规定的农村统计口径有所不同。例如美国,1950年以前规定,凡是人口在2 500人以下的、没有组织成自治单位的居住地就算农村;1950年以后规定,不论其是否组织成自治单位,凡人口在2 500人以下或人口在每平方英里1 50。人以下的地区及城市郊区都算作农村。欧洲各国一般以居住地在2 000人以下者为农村。在中国没有直接规定“农村”这一统计指标的口径,仅规定了“市镇总人口”和“乡村总人口”这两个人口统计指标。据《中国统计年鉴》(1987)解释,“市镇总人口”指市、镇辖区内的全部人口;“乡村总人口”指县(不含镇)内全部人口。其中,“市”是指经国家规定成立“市”建制的城市;“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镇。1984年规定,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 000人的,或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均可建镇。 在原始社会初期,人类依靠采集、渔猎为生,逐水草、居巢穴,无所谓村落。到了原始社会的中期,约在新石器时代,人类掌握了农业生产技术,有了耕种土地、照管作物、饲养畜禽等生产活动,人类开始定居下来。同时,为防御外族侵扰和野兽的侵害等,要求一个氏族聚居在一起,从而出现了最早的村落原始村落是以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部落的聚居之地,实行原始公有制,按自然分工进行生产活动,平均分配。至原始社会末期,交换有了一定的发展,在一些交通方便、位置适中的村落中,出现了集市。在奴隶社会的农村中,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商业相继从农业中独立出来。在一些大的村落中,手工业者集中,商业集中,形成永久性市场。这些地方,逐步演变成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政权的巩固,则修筑城堡等,逐渐出现了城市。大商人、大奴隶主、官吏聚居在城市,奴隶、个体小农、少数小奴隶主则居住在农村。奴隶社会的农村社会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奴隶主剥削、压迫奴隶的关系。在封建社会的农村中,主要居住着农民(雇农、佃农、自耕农)或农奴、中小地主等。土地等生产资料绝大部分为封建地主阶级(或封建农奴主阶级)所有,少部分归农民所有。封建社会农村社会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压迫、剥削农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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