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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ighway continuous development
公路可持续发展
2)  highway transport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
1.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uthors confirmed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evaluation index system,and defined the purpose and contents of the evaluation.
根据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特点,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流程,明确评价的目的和内容,并基于科学性、可操作性、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动态性原则,筛选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因素,从公路交通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资源消耗、环境影响和发展能力6个方面,建立了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正指标、逆指标和适用指标原则对评价指标进行量纲一化,提出了基于层次分析法(AHP)模型的综合评价方法,最后以江西省为实例进行了研究。
3)  path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道路
4)  international treati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国际可持续发展公约
5)  continu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
1.
Synthetically control and continuable development of resource exhausted mine area;
资源枯竭型矿区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6)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
1.
Study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Ningxia based on the ecological footprint analysis method;
基于生态足迹分析法的宁夏可持续发展研究
2.
Accumulating effect of basi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ining city economics;
“盆地聚集效应”与矿业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Impact factor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forestry nature reserv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
广东林业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影响因素探讨
补充资料:《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1968年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对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制定的统一抵触规则。1971年5月4日开始签字,1975年6月开始生效。截至1983年3月1日止,批准国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
  
  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为此目的成立特别委员会准备起草工作。特别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侵权行为范围太广,决定就各类侵权行为,按其缓急程度分别成立公约。鉴于公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多,乃于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首先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以后再继续制定其他公约(见《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公共道路、公共场地以及某些公众有权出入的非公共场地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于铁路水路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包括引起事故的车辆及受害的车辆,不论其为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公约只适用于由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由汽车制造缺陷、道路或场地失修及其他情况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公约只规定交通事故契约外的民事责任,不包括契约的责任,但公约对契约外的民事责任的意义没有确定,各国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上仍然可能发生分歧。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时亦应适用。
  
  公路交通事故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为事故发生地的内国法(第3条),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因为事故发生地与案件的关系有时只是偶然性的,为反映受害人及肇事人的利益,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
  
  由于车辆登记地大多是车辆保险地,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适用车辆登记地的内国法:①对司机、车主、车辆持有人及其他对车辆享有权利的人的责任。②受害人为乘客而其惯常居所不在肇事地时。③受害人非乘客而其惯常居所在车辆登记国时。受害人不止一人时应分别考虑应适用的法律。但如果有几辆车同时牵涉到事故中,上述情况只在各该车辆都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法。肇事地点车辆以外的人所负责任,也只在其惯常居所都在登记地国时,才适用登记地法。
  
  没有登记的车辆或同时在几个国家登记的车辆,以车辆惯常停放地的内国法代替登记地的内国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与车辆有密切关系的是其惯常停放地。通常这个地方可能就是登记国中的一个。
  
  对乘客赔偿所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其所携带的物品,对车主赔偿所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车上所载除乘客所带以外其他物品的赔偿。但对车外物体损害的赔偿,受事故发生地法律支配。
  
  不论所适用的法律如何,在决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考虑出事地点在出事时的交通规则及安全规则,作为决定责任大小的参考。应适用的法律支配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责任的条件、范围、免责的原因、赔偿的方式、消灭时效及诉讼期限等。公约也规定了受害人对赔偿义务人的保险者直接起诉时所根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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