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villagers supervision committee
村监委会
2) Village Affair Supervising Committee
村务监督委员会
1.
The Innovation and Effect of the Institution of Village Affair Supervising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System of Village Affair Supervising Committee of Houchen Village of Wuyi in Zhejiang;
村务监督的制度创新及其绩效——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调查
3) village committee
村委会
1.
A tentative study of the legal property of the Chinese village committees;
试析我国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及其现实问题
2.
On the "Hai-xuan" and "Direct-election"of the Election of Village Committee;
村委会选举中海选与直选
3.
The village committee has the very important effect on building the new rural areas.
村委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4) Villagers Committee
村委会
1.
Through on-the-spot investigation and ponder,we must affirm the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between villagers committee and village Party branch.
通过实地考察和思考,认为欲改善农村两委关系必须依法确立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责界限,党支部把握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等方向性事务,村委会办理发展生产、修路架桥等具体事务;积极探索改善两委关系的新路径,同时,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出程序化要求。
2.
It s important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own government and the villagers committee.
分析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协调关系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提出转变基层政府的治理理念、建立健全法律关系、改变乡镇干部的权力来源、创造有利的人文关怀环境、加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自身建设等对策。
3.
Election of villagers committee is a reflection of legalization in countryside, and realization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franchise is crucial for legal election of villagers committee.
村委会选举是农村法治的表现,农民工的选举权实现则是村委会合法选举的关键。
5) Village Committees
村委会
1.
The Analysis of the Village Committees Human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under the New Rural Reconstruction;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委会的人权责任分析
6) villager committee
村委会
1.
For example, the problem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villager, the problem of the function of the villager committee, t.
村民自治实行至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促进了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但是,由于我国现行体制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法制意识的薄弱,也产生了不少问题,例如“村民”的界定问题、村委会功能问题、基层政府指导村民自治的程序问题等,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
2.
From the theories of stakeholders and community participation,villager committee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a linkage between stakeholders like tourism firms and villagers.
村委会在维护社区居民利益、保障社区增权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旅游企业等利益主体与居民沟通的桥梁。
补充资料: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按居民和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城乡居民就已建立了农会、贫农团、居民小组、片儿会和各种委员会等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是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
居民委员会 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村民委员会 设置于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并经过试点和推广,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②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③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④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执行此任务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一个大的自然村也可以分设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由其委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规民约是以法律与政策为指导,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自治规章?纱迕窕嵋樘致壑贫ǎㄏ纭⒚褡逑纭⒄虻娜嗣裾赴福纱迕裎被峒喽健⒅葱小4骞婷裨疾坏糜胂芊ā⒎珊头ü嫦嗟执ァ?
村民委员会不是乡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在工作关系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 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村民委员会 设置于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并经过试点和推广,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②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③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④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执行此任务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一个大的自然村也可以分设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由其委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规民约是以法律与政策为指导,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自治规章?纱迕窕嵋樘致壑贫ǎㄏ纭⒚褡逑纭⒄虻娜嗣裾赴福纱迕裎被峒喽健⒅葱小4骞婷裨疾坏糜胂芊ā⒎珊头ü嫦嗟执ァ?
村民委员会不是乡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在工作关系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