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civil service in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民国公务员制度
3) panoramic system of China
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
补充资料:中华民国公务员制度
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吸收中国古代官吏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经验而建立的选任官员的制度。亦称考铨制度。"考铨"含考选铨叙之意。通过考试,按照资历或实绩核定官职的授予或升迁。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建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国民政府都设置了考铨机构,颁布了一些人事法规。但因军阀混战,政局动荡,并未建立起系统公务员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设计官制,陆续颁布和修正了一系列考铨法规,公务员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
考铨机构 据1928年10月 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后来的考试院组织法等规定,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负责考选铨叙事宜。考试院由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组成,分别负责考选和铨叙。考铨组织设有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为考试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区设立的考铨处,负责各该省区的考选铨叙,业务分别受考选委员会、铨叙部指挥监督。分支机构包括:总统府、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以及直属各部门、省政府、直辖市所设人事处或人事室,总统府各处、局、直属部门的附属机关,省政府厅,处、局,各县市政府设置的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员。人事管理人员受铨叙部指挥监督,其中设有考铨处的各省的县市政府的人事管理人员,受各考铨处指挥监督,主管人员由铨叙部任免。
考试制度 中华民国建立不久就提出考试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重定考试法规。基本内容包括:公务员的选拔,一律实行公开竞争考试,非经考试及格,不得任用。考试分为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每年或隔年举行一次,高等考试于首都或考试院所指定的区域举行。
任用制度 在1929年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条例》和1933年的《公务员任用法》基础上,经过两次修订逐步形成的。公务员的任用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个官阶。特任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令任命的公务员,如中央各部部长;简任是国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长任命的公务员;荐任是由主管机关荐请总统任命的公务员;委任是由各机关依法任命的公务员。任用资格分为消极资格和积极资格两种。任用程序一般分为先行派代、送请铨审、正式任命三步。此外,还规定了回避任用,年龄限制等措施。
考绩制度 国民政府于1929年首次颁布《考绩法》。1935年根据形势变化又加以修订,并公布考绩奖惩条例。主要内容有:公务员任职满一年即可考绩,以平时考核及工作记录作为考绩依据。考绩项目一般分为工作、操行、学识三种,评定等次分五等。一等晋二级、二等晋一级,三等留级,四等降一级,五等免职。考绩由铨叙部主管,各机关具体办理。
进修制度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进修及考察选送条例和进修规则,建立公务员进修制度。进修分为选送进修、一般进修、业务训练等几类。一般公务员都可根据需要参加学校、讲习训练班等形式的进修训练。一切训练均由国民党组织实施。简任、荐任或高级委任职公务员,在同一机关连续任职满五年者,经考试合格后可被选送到国内其他机构或国外进修和考察。
俸给制度 1912、1925年曾分别颁布《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和《文官俸级表》,南京国民政府废止《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并对《文官俸级表》予以修订。1929年另颁《行政院适用之文官俸给条例》,与上述俸级表并行。1933年重新制订《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统一规定官俸等级。特任为1级,简任为8级、荐任为12级,委任为16级,同时在原来官俸表基础上扩大了薪级幅度。1943年为弥补《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的缺陷,公布公务员叙级条例,对简、荐、委任人员级俸的起叙、晋叙、比叙、改叙、降叙等作出统一规定。1949年 1月 1日公布《公务员俸给法》,把公务员俸给分为本俸、年功俸、加给三种。但此法并未实施。
服务制度 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官吏服务规程》,后更名为《公务员服务法》,并两度进行修订,形成了公务员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公务员的责任、义务、服务纪律等。要求公务员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执行职务,为此负有服从命令的义务和保守机密的义务。同时要求公务员诚实清廉、谨慎勤免、遵守纪律。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不得收受任何馈赠。
此外,对公务员的休假、奖惩、退休也有若干规定。但较为粗略,有的未能施行。
主要特点 依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使考试权在形式上脱离行政权而独立,在行政院之外设立独立的考试院。所有公务员均需考选铨叙合格方得任用。这对防止行政长官干预,选拔人才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当时政治腐败,军阀割据,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并未实施。
考铨机构 据1928年10月 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后来的考试院组织法等规定,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负责考选铨叙事宜。考试院由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组成,分别负责考选和铨叙。考铨组织设有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为考试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区设立的考铨处,负责各该省区的考选铨叙,业务分别受考选委员会、铨叙部指挥监督。分支机构包括:总统府、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以及直属各部门、省政府、直辖市所设人事处或人事室,总统府各处、局、直属部门的附属机关,省政府厅,处、局,各县市政府设置的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员。人事管理人员受铨叙部指挥监督,其中设有考铨处的各省的县市政府的人事管理人员,受各考铨处指挥监督,主管人员由铨叙部任免。
考试制度 中华民国建立不久就提出考试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重定考试法规。基本内容包括:公务员的选拔,一律实行公开竞争考试,非经考试及格,不得任用。考试分为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每年或隔年举行一次,高等考试于首都或考试院所指定的区域举行。
任用制度 在1929年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条例》和1933年的《公务员任用法》基础上,经过两次修订逐步形成的。公务员的任用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个官阶。特任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令任命的公务员,如中央各部部长;简任是国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长任命的公务员;荐任是由主管机关荐请总统任命的公务员;委任是由各机关依法任命的公务员。任用资格分为消极资格和积极资格两种。任用程序一般分为先行派代、送请铨审、正式任命三步。此外,还规定了回避任用,年龄限制等措施。
考绩制度 国民政府于1929年首次颁布《考绩法》。1935年根据形势变化又加以修订,并公布考绩奖惩条例。主要内容有:公务员任职满一年即可考绩,以平时考核及工作记录作为考绩依据。考绩项目一般分为工作、操行、学识三种,评定等次分五等。一等晋二级、二等晋一级,三等留级,四等降一级,五等免职。考绩由铨叙部主管,各机关具体办理。
进修制度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进修及考察选送条例和进修规则,建立公务员进修制度。进修分为选送进修、一般进修、业务训练等几类。一般公务员都可根据需要参加学校、讲习训练班等形式的进修训练。一切训练均由国民党组织实施。简任、荐任或高级委任职公务员,在同一机关连续任职满五年者,经考试合格后可被选送到国内其他机构或国外进修和考察。
俸给制度 1912、1925年曾分别颁布《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和《文官俸级表》,南京国民政府废止《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并对《文官俸级表》予以修订。1929年另颁《行政院适用之文官俸给条例》,与上述俸级表并行。1933年重新制订《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统一规定官俸等级。特任为1级,简任为8级、荐任为12级,委任为16级,同时在原来官俸表基础上扩大了薪级幅度。1943年为弥补《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的缺陷,公布公务员叙级条例,对简、荐、委任人员级俸的起叙、晋叙、比叙、改叙、降叙等作出统一规定。1949年 1月 1日公布《公务员俸给法》,把公务员俸给分为本俸、年功俸、加给三种。但此法并未实施。
服务制度 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官吏服务规程》,后更名为《公务员服务法》,并两度进行修订,形成了公务员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公务员的责任、义务、服务纪律等。要求公务员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执行职务,为此负有服从命令的义务和保守机密的义务。同时要求公务员诚实清廉、谨慎勤免、遵守纪律。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不得收受任何馈赠。
此外,对公务员的休假、奖惩、退休也有若干规定。但较为粗略,有的未能施行。
主要特点 依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使考试权在形式上脱离行政权而独立,在行政院之外设立独立的考试院。所有公务员均需考选铨叙合格方得任用。这对防止行政长官干预,选拔人才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当时政治腐败,军阀割据,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并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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