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的成员称为缔约方或缔约国,WTO的成员称为成员方。WTO的成员方为两类:创始成员方(Original Members )和加入成员方(Acceding Members)。
1、创始成员方。
凡WTO章程生效时的《1974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盟成员,接受该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其各项减让和承诺表附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且其具体承若表附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均应成为WTO的创始成员方。上述规定表明:原来的GATT缔约方并不当然属于WTO的创始成员方,它们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1)它们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WTO章程和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手续;(2)它们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贸易协定做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3)它们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做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GATT的缔约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WTO的成员方。
2、加入成员方。
WTO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组织,任何主权国家,任何单独关税区,即在对外商务及WTO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处理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均可申请成为WTO的成员方。在中国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可以有中国、台湾、香港、澳门4个成员方:中国以主权国家的身份,而港、澳、台则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成为WTO的成员方,即%26#8220;一国四方%26#8221;。
一国或地区要加入WTO,成为加入成员方,要经过提出申请%26#8212;%26#8212;贸易体制的审议%26#8212;%26#8212;双边谈判%26#8212;%26#8212;完成加入条件%26#8212;%26#8212;通过加入五个阶段。
提出申请。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应首先向WTO提出正式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递交有关其对外贸易政策的备忘录。
贸易体制的审议。WTO接受加入的申请后,将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其贸易体制进行审议。在审议中,如对其备忘录内容有疑问,申请者应进行解释。在审议期间,如申请者的对外贸易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做出补充说明。
双边谈判。WTO各成员方可提出要求与申请者进行双边谈判,双方就履行WTO的各项协议做出承诺,达成双边协议。根据WTO的非歧视原则,申请者在这些协议中所作承诺将同时适用于其他成员方。
完成加入条件。当工作组完成对申请者贸易体制的审议、并且双边谈判结束后,进入这一阶段。工作组将审议贸易体制的结果和双边谈判达成的协议列在工作组报告、加入议定书及减让表中。
通过加入。工作组提出最终报告,其内容包括加入议定书草案以及由双边谈判达成的承诺表,提交给总理事会或部长会议以备通过。如WTO成员的2/3多数投赞成票,申请方便可签署议定书从而在30天后正式成为WTO的加入成员方。
3、WTO的退出。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5条的规定,任何成员方可自愿退出WTO。对其退出没有实体条件的约束,但应符合程序条件,即成员方的退出在世贸总干事收到退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时方能生效。截至目前,WTO的成员方还没有退出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