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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udicial practice in rural areas
农村司法实践
2)  rural practice
农村实践
3)  judical practice
司法实践
1.
On the theory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mental infringement and its judical practice;
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司法实践
2.
The im portance of com bining the basic theory of law w ith judical practice in teachingw as generalized through the effective appliance of the basic theory of accuser in judical practice.
通过原告这一基础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功运用,以及在教学中对学生产生的积极反响,阐述了法学基础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在法学基础课程教学中的重要意
3.
In China,since long ago,the constitution is committed as a highest method status only based on a theory,but not paid more attention to in judical practice and socical life.
在我国,长期以来,仅仅从理论上肯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地位,而在司法实践和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宪法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宪法更像是一个挡箭牌在必要的时候拿出来唬唬人。
4)  judicial practice
司法实践
1.
Manifestation of Humanism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Song Dynasty;
宋代司法实践中的人文精神之体现
2.
Credit card fraud exception in China s judicial practice;
信用证欺诈例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3.
On Correct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of Rendering Meritorious Service in Judicial Practice;
论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5)  justice in rural areas
农村司法
6)  rural sports practice
农村体育实践
1.
Historical review of rural sports practice in China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
建国以来中国农村体育实践的历史审视
补充资料:农村


农村
village

  农村(villa罗)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居住的地区,是同城市相对应的区域,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也叫乡村。 农村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未来社会中,城市与农村的本质差别将消失。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所规定的农村统计口径有所不同。例如美国,1950年以前规定,凡是人口在2 500人以下的、没有组织成自治单位的居住地就算农村;1950年以后规定,不论其是否组织成自治单位,凡人口在2 500人以下或人口在每平方英里1 50。人以下的地区及城市郊区都算作农村。欧洲各国一般以居住地在2 000人以下者为农村。在中国没有直接规定“农村”这一统计指标的口径,仅规定了“市镇总人口”和“乡村总人口”这两个人口统计指标。据《中国统计年鉴》(1987)解释,“市镇总人口”指市、镇辖区内的全部人口;“乡村总人口”指县(不含镇)内全部人口。其中,“市”是指经国家规定成立“市”建制的城市;“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镇。1984年规定,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 000人的,或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均可建镇。 在原始社会初期,人类依靠采集、渔猎为生,逐水草、居巢穴,无所谓村落。到了原始社会的中期,约在新石器时代,人类掌握了农业生产技术,有了耕种土地、照管作物、饲养畜禽等生产活动,人类开始定居下来。同时,为防御外族侵扰和野兽的侵害等,要求一个氏族聚居在一起,从而出现了最早的村落原始村落是以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部落的聚居之地,实行原始公有制,按自然分工进行生产活动,平均分配。至原始社会末期,交换有了一定的发展,在一些交通方便、位置适中的村落中,出现了集市。在奴隶社会的农村中,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商业相继从农业中独立出来。在一些大的村落中,手工业者集中,商业集中,形成永久性市场。这些地方,逐步演变成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政权的巩固,则修筑城堡等,逐渐出现了城市。大商人、大奴隶主、官吏聚居在城市,奴隶、个体小农、少数小奴隶主则居住在农村。奴隶社会的农村社会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奴隶主剥削、压迫奴隶的关系。在封建社会的农村中,主要居住着农民(雇农、佃农、自耕农)或农奴、中小地主等。土地等生产资料绝大部分为封建地主阶级(或封建农奴主阶级)所有,少部分归农民所有。封建社会农村社会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压迫、剥削农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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