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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rust Industry Law
信托业法
1.
According to the status quo and the shortage, it is essential to renew our trust system,to legislate a Trust Industry Law and to consummate existed law in order to consummate the trust legal system.
针对信托业监管的现状和缺陷,有必要通过制定《信托业法》、通过完善现有信托监管法律法规来重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并从市场准入、营业活动、退出机制等方面来完善信托业监管的具体内容,最终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为辅的信托监管体制,促进信托业的发展,使信托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2)  trust [英][trʌst]  [美][trʌst]
信托业
1.
On the Positioning and Development of Trust in China;
中国信托业定位及发展问题探析
2.
Study on the Effect of Financial Trust s Development Based on Financial Structure Theory;
基于金融结构理论的信托业发展作用研究
3.
After reorganization for several times, trust businesses in China have now witnessed great changes, as is evident i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first Trust Law in China to confirm the trust system and build the law system for trust.
经过多次整顿,当前我国信托业正处于机构重塑、业务重设、制度重建的历史转折点。
3)  trust industry
信托业
1.
Insurance premium trust: the bridge between China s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rust industry;
保险金信托:我国保险业同信托业之间的“鹊桥”
2.
Research on Develop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ese Trust Industry;
我国信托业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4)  trust business
信托业务
1.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formation of the main trust industry, the trust business.
本文对我国信托业的主业———信托业务的发展状况以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分析了发展信托业务对我国信托业具有的重要意义,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展建议。
2.
However, from the beginning of trust in China, there is no clear development planning of trust businesses in China s 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s.
“一法两规”为信托业务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可见,信托业务发展的环境已经具备。
5)  trust business
信托业
1.
The Status Quo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ust Business in China;
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及发展思路
2.
The trust business in the developed c ountries such as U.
信托业在美、英、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拥有极高的行业美誉度和客户忠诚度,但在我国,业内人士对信托业有过这样的评价:“除了贩毒以外什么都做,什么也没有做好。
6)  property trust
物业信托
补充资料:信托业的概念


信托业的概念


  【信托业的概念】信托业是专门经办营业信托的行业总称。 区别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应以受托人经办信托的目的是否在于营利来确定,只有受托人承办信托事项的目的在于营利的信托才是营业信托。即使收取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而经办的信托,也只是有偿信托,而非营业信托。有偿信托与营业信托是不同的,有偿信托的受托人只按实收费,不收取利益;而营业信托具有商业性,受托人要获取业务利润。 营业信托并不是随着信托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现代信托业进步的产物。营业信托大约始于20世纪初的英国。当时,英国出现了不少私营的信托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也都纷纷兼营信托,于是信托业务逐渐商业化,并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信托。只有在法人信托出现,信托制度商业化,信托业务从无偿服务转变为有偿服务,又从有偿服务转变为以营利为目的,才有营业信托。 信托业者在信托关系中处于受托人地位,它既为委托人服务,又为受益人服务,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这种核心地位的确立是以营利为条件的,经办的事务必定是有偿的营业信托。不取报酬经办信托者,不能列人信托业范畴。凡以个人名义经办信托者,也不能称为信托业者。只有经办营业信托的法人团体才是信托业者。集众多的信托业者,才称信托行业,简称信托业。 法人团体经办的信托(法人信托)和个人经办的信托(个人信托)是以委托人的不同而区别的。以法人团体(包括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作为委托人主体设立的信托,是法人信托;以自然人作为委托人主体,即使是若干个自然人集合设立的信托,都是个人信托。 信托业就其性质而言是从事金融中间业务的信用机构,它与银行业有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银行存款和信托资金的要求不同 银行可以自主运用存款人的存款,存款人向银行让渡了资金使用权,银行负责向存款人还本付息,存款人无权提出对其存款如何加以运用的要求。信托公司运用委托人的资金,即运用信托财产,是由于委托人在法律上让渡了资金所有权。信托公司要按照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加以运用,并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运用信托财产带来的收益或损失都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受。 2.吸收银行存款和信托资金的条件不同 银行吸收存款,须有必要的支付准备,向中央银行缴付存款准备金。信托公司吸收信托资金与银行吸收存款有本质上的区别,只要严格按信托合同办事,不必有巨额的支付准备(在我国现行业务中,信托公司也要向人民银行缴付存款准备金)。 3.服务对象不同 银行业服务对象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信托业服务对象是无力或不愿自行处理财产事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或公益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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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