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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function of the death with reprieve
死缓的功能
2)  Death Function
死亡功能
3)  The function of death penalty
死刑功能
1.
The function of death penalty is the positive effect of death penalty.
死刑功能是统治阶级创制、适用和执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所可能有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4)  slow-release
缓释功能
5)  Probation Functionality
缓刑功能
6)  depressing function
平缓功能
补充资料:死缓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简称。我国在刑罚制度上的一项创造。属于死刑范畴,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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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