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family organization
家族组织
1.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set up a series of national cultures and spirits which has human accomplishment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family organization and the local evil force from a village and keep a village order.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 ,家族组织的复兴和地方恶势力的盛兴是造成中国农村社会控制弱化的主要原因。
2.
This paper,through analysing affacks and causes which family organization met with,reveal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hanges of family organization during the period of four social reforms (land reform,socialist transform,people s commune movement,rural reform)after the foundiing of P R China,and such changes influence to decrease and increase family organ.
家族组织是长久以来中国进行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部分 ,是理解中国农村社会必不可少的透视角。
3) family business/family economic organization
家族企业/家族经济组织
4) the clan with great military and political power
军功家族
5) household pattern
家庭组织模式;住户组织模式
补充资料:军户
中国古代世代从军、充当军差的人户。东晋、南北朝时,士兵及家属的户籍隶于军府,称为军户。军户子弟世袭为兵,未经准许不得脱离军籍。北魏军户亦有用俘虏充当的。宋朝将应募充军的人户称为军户,军士年老退伍后除籍。军户制度在元、明两朝最为完备。
元朝军户必须出成年男子到军队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元代军队成分复杂,与之相应,军户也有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和新附军户之分。蒙古族主要以游牧为生,兵民一体,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随着统治地区的不断扩大,政权职能日益复杂化,蒙古国对居民实行分工,有的专服军役,有的专任站役等。专服军役的蒙古人户后来便称为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见探马赤军)。灭金以后,蒙古国多次在原金朝统治区居民中签军,被签发出军的人户称为汉军户。当时将居民按资产分为三等,汉军户主要是在中户中间签发。元朝灭南宋时收集的南宋军队,称为新附军,有家属者便称为新附军户。
军户的管理,自成系统。各种军户的来源不同,管理办法也不同。对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在有关万户府或千户翼中设立奥鲁官管理;对汉军户,也设立奥鲁管理,但奥鲁官由路府州县的长次官兼任;对新附军户则不设奥鲁,由管军官管理。政府对士兵只发给口粮、食盐和衣装,马匹、兵器和其他费用均由其家供给。士兵的日常费用称为封装(椿)钱,每年由奥鲁官向军户收取,汇交中书省,再由中书省通知所在各行中书省支付有关军人;后来,又采取各万户、千户直接派人到各奥鲁收敛的办法。军户因负担出军费用,在赋役上可得到一定的减免,如:①税粮,四顷以内免纳,以供军需,四顷以上要交税。②杂泛差役,军户全免。③和雇、和买,边远出征军人全免,其余军户中有物力之家要负担,无物力之家可免。新附军户则例外,不仅军人本身支盐粮,家口也可按月支盐粮,因而他们占有的土地与民户一样,都要当差纳税。汉军户中,实行正军户、贴军户制,即以两三户或三五户合出一军,其中丁力强者充军,其余出钱津贴。出军者称为正军户,出钱津贴者称为贴军户。正军户、贴军户制的推行,主要因为军户中贫富日益悬殊,贫者无力出军,元朝政府可用这种方法使贫富相资,保证兵源。在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中,并无正户、贴户之分,但被释放的驱口,通常即成为原使长(驱口所有者)的贴户,实际上仍保持一定的依附关系。这种贴户与汉军的正户、贴户关系有所不同。新附军户中也没有正户、贴户之分。
军人征戍远方,装备和日常费用为数很大,军户常因负担过重而被迫出卖家产。各级军官和奥鲁官吏又以各种名目对军人及其家属敲榨勒索,更迫使军户破产逃亡。元代中期,军户逃亡的现象已很严重,元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面劝诱军户复业,另一方面戒饬军官和奥鲁官吏,但并没有取得效果。元顺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罢奥鲁,军户制完全破产。
明初,军队由"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部分构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在营丁口之数,从而建立起新的、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军户的军差包括:①户出一丁赴卫当兵,是为旗军。旗军或操守,或屯种;②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佐助正军,供给军装;③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④户下若无丁壮,须佥幼儿为"幼丁",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明政府规定:军户耕种的田地(军田)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正役仍要承担。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民户则无限制;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军处罚,军户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
与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远方,军装盘费数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佥两三丁,分当两三处军役,则更属重役。各级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员都可以任意役使军丁、克扣月粮。有明一代,军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补逃军,甚至专门设有清军御史处理军户逃亡及勾补军伍事宜。明中叶后,军户制度形同虚设,募兵渐渐成为明朝官军的重要来源。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人户,亦称军户。
元朝军户必须出成年男子到军队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元代军队成分复杂,与之相应,军户也有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和新附军户之分。蒙古族主要以游牧为生,兵民一体,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随着统治地区的不断扩大,政权职能日益复杂化,蒙古国对居民实行分工,有的专服军役,有的专任站役等。专服军役的蒙古人户后来便称为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见探马赤军)。灭金以后,蒙古国多次在原金朝统治区居民中签军,被签发出军的人户称为汉军户。当时将居民按资产分为三等,汉军户主要是在中户中间签发。元朝灭南宋时收集的南宋军队,称为新附军,有家属者便称为新附军户。
军户的管理,自成系统。各种军户的来源不同,管理办法也不同。对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在有关万户府或千户翼中设立奥鲁官管理;对汉军户,也设立奥鲁管理,但奥鲁官由路府州县的长次官兼任;对新附军户则不设奥鲁,由管军官管理。政府对士兵只发给口粮、食盐和衣装,马匹、兵器和其他费用均由其家供给。士兵的日常费用称为封装(椿)钱,每年由奥鲁官向军户收取,汇交中书省,再由中书省通知所在各行中书省支付有关军人;后来,又采取各万户、千户直接派人到各奥鲁收敛的办法。军户因负担出军费用,在赋役上可得到一定的减免,如:①税粮,四顷以内免纳,以供军需,四顷以上要交税。②杂泛差役,军户全免。③和雇、和买,边远出征军人全免,其余军户中有物力之家要负担,无物力之家可免。新附军户则例外,不仅军人本身支盐粮,家口也可按月支盐粮,因而他们占有的土地与民户一样,都要当差纳税。汉军户中,实行正军户、贴军户制,即以两三户或三五户合出一军,其中丁力强者充军,其余出钱津贴。出军者称为正军户,出钱津贴者称为贴军户。正军户、贴军户制的推行,主要因为军户中贫富日益悬殊,贫者无力出军,元朝政府可用这种方法使贫富相资,保证兵源。在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中,并无正户、贴户之分,但被释放的驱口,通常即成为原使长(驱口所有者)的贴户,实际上仍保持一定的依附关系。这种贴户与汉军的正户、贴户关系有所不同。新附军户中也没有正户、贴户之分。
军人征戍远方,装备和日常费用为数很大,军户常因负担过重而被迫出卖家产。各级军官和奥鲁官吏又以各种名目对军人及其家属敲榨勒索,更迫使军户破产逃亡。元代中期,军户逃亡的现象已很严重,元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面劝诱军户复业,另一方面戒饬军官和奥鲁官吏,但并没有取得效果。元顺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罢奥鲁,军户制完全破产。
明初,军队由"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部分构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在营丁口之数,从而建立起新的、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军户的军差包括:①户出一丁赴卫当兵,是为旗军。旗军或操守,或屯种;②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佐助正军,供给军装;③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④户下若无丁壮,须佥幼儿为"幼丁",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明政府规定:军户耕种的田地(军田)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正役仍要承担。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民户则无限制;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军处罚,军户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
与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远方,军装盘费数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佥两三丁,分当两三处军役,则更属重役。各级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员都可以任意役使军丁、克扣月粮。有明一代,军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补逃军,甚至专门设有清军御史处理军户逃亡及勾补军伍事宜。明中叶后,军户制度形同虚设,募兵渐渐成为明朝官军的重要来源。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人户,亦称军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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