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资料:农户
农户
peasant household
农户(peasant household)即农民家庭.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位,有的只作为独立的生活单位而存在。 农户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同农民一起出现的,并随着社会的变革,改变着它的经济性质和社会地位。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以自有或租入(或兼而有之)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或雇佣劳动(或兼而有之)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农户的经济性质与社会地位,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所不同。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农户一般是个体农户,是个体农民经济单位。这种个体农民经济的特点,是在小块土地上进行经营;家长(即户主)居主宰地位,家庭成员按照年龄、性别形成自然劳动分工;经营规模狭小,生产技术落后;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自身消费的需要,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经济。个体农民经济在奴隶社会就已存在,在整个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是农业中的重要经济形式。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它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极分化。大批无力抗御自然灾害和承担债务的中小农户,或者破产,或者只能勉强维持,少数生产条件较好的发展成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即使是中小农户也不是自给自足的了,他们一般都分别从事某一项专业化的商品农产品生产,甚至连他们自己的消费品也大部分从市场上购买。这种经济实际上是整个社会化的商品生产的组成部分,是垄断资本的一种附属休。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农户,按其经营的范围和非农业收入的比重,可划分为专业农户和兼业农户。前者以务农为主,后者既务农又兼营其他行业,并且往往以非农业收入为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农村中主要为贫下中农和中农。毛泽东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穷苦。”农村中也有少数富农。近代富农具有某种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农业合作化,消灭了富农,个体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而成为合作社的社员户。这时,作为个体经济的农户已为数极少,但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户依然存在,农户虽然还有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生产经营单位。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合作经济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制度,农户成为集体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这样,农户又成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农户中有一般的农业承包户,有专业承包户。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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