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Ocean Liner Service Agreement
远洋班轮服务协议
5) contract service
协议的服务
6) service level agreement/slas
服务级协议
补充资料: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AgreementonFinancialService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是世界贸易组织1997年12月13日谈判达成的协议,于1999年3月1日生效。“第五议定书”本身很简短,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事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所附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协议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服务的主要领域,而且包括资产管理、金融信息提供等其它方面。承诺成员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同时,成员政府有采取审慎措施,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权利,如为保护投资者、储户、保险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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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