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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llective-Agricultural Land
集体农地
2)  Rural collective land
农村集体土地
1.
The main problems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management in China at present we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文章首先对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在实地调查并与当地基层干部群众座谈的基础上,总结了目前江苏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创新完善的主要做法,最后对创新和完善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政策措施提出了建议。
2.
How the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correctly guide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conversion and optimize the land resource distribution,becomes an urgently important subject in rural work at present.
如何正确引导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已成为现阶段农村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3.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confiscation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in our country such as too wide range of confiscation, lacking audition procedure in confiscation announcement and enrollment, low compensation standard, the nonstandard management of the distribution and use of compensation fee and the single compensation way for confiscation.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存在诸如征地范围过宽、征用公告和登记缺乏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征地补偿方式单一等很多问题,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维护农民利益和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立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征地制度,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  collective agricultural land administration right
集体农地管理权
1.
The paper theoretically analyze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allocation of collective agricultural land administration right and the security of the agricultural land contractual operation right.
论文在从理论上分析集体农地管理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之间相关关系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方差分析方法对生态脆弱区江西省兴国县、上饶县、余江县样本村农户调查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从土地调整的不同组织者类型的平均土地调整次数来看,在调查区,尽管基层政权组织及其延伸组织会介入农村土地或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事务,但土地调整的愿望最强烈的还是农民自己,而行政组织及准行政组织(行政村与村小组)土地调整的需求不如农民自己强烈。
4)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Land in Countrysides
农地集体所有制
1.
The Trap of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Land in Countrysides——Analysis Based on the Requisition of Land;
论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基于农地征用视角的分析
5)  The ownership of collective land
集体农地所有权
6)  collective non-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land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1.
Meanwhile it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s commercial economy to transfer collective non-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land.
土地的交易和流转,是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途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势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已不可遏止。
补充资料: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1.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其中的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2.全民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联办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只作为联营条件,未给予土地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可确定联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及之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原则上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的实际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5.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在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凡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通过房屋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继承者拥有使用权;8.接受转让或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9.集体或个人代管的华侨房屋占用的土地,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暂时确定给代管者,以后房屋按政策退还华侨本人时,再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ro.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用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11.按照上述意见确定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凡超过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