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esearch on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Counterplea
票据抗辩研究
2) On Counterplea Theor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票据抗辩理论研究
3) Research on the Bill Deraignment System
票据抗辩制度研究
4) Counterpleas i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票据抗辩
1.
The system of counterpleas i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is for the safet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provides that reasons of counterplea exists in the view of motionless safety,the counterplea could be made.
票据抗辩制度是从保护票据安全出发进行考虑的,从静态安全出发规定成立抗辩事由就得以抗辩;从动态安全出发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5) Negotiable Instrument Counterplea
票据抗辩
1.
Negotiable Instrument Counterplea system is an exceptional instrument law system.
票据抗辩制度是票据法的一项特殊的制度。
2.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are expressed by negotiable instrument counterplea in this Convention.
因为该公约内容表现出的对两大法系差异的取舍,主要体现在票据抗辩制度的设计上,探讨该公约中作为票据流通保护的票据抗辩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勾勒抗辩排除规则的基本构造十分必要;同时,因为该公约的内容和形式过多地反映了英美法的特点,所以以日内瓦法传统的抗辩分类体系对公约的规定予以解说,以减少我国学者对公约的抵触感。
6) right to defense in commercial instrument
票据抗辩权
1.
From the view of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the paper analyses the features of the right to defense in commercial instrument law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its implication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t and some relevant conceptions.
本文在澄清票据抗辩权和相关概念的含义及区别之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票据抗辩权的特征;在对现行票据抗辩事由深入分析的前提下,指出了现行分类存在的缺陷和危害,并对票据抗辩事由进行了新的分类和归纳,以此为基础,还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进行了具体的讨论。
补充资料: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 1.抗辩权的定义 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权利。在我国以前颁布的法律中,没有提出抗辩权这一概念。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抗辩权的概念作了如下界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保证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 2.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般来说,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主要是指一般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其内容如前述),担保法在这里规定的是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都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来源于债务人,因此,不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影响保证人对抗辩权的享有。第二,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属于债务人专有,因此,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然有权抗辩。 3.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以债权人的债权存在和有效为前提的。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在不少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比如,债权时效届满,债权人仍然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债务履行期限未到债权人即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等,从履行债务和责任来说,保证人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债务人,所以,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同时享有。这些应注意的是,只有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时,才能行使抗辩权。作为这种抗辩事由的事实,必须具备两个特征:第一,必须为积极事实,即表明某种情况客观存在的事实,单纯的否认表示或仅表明某种情况不存在的消极事实,不能成为抗辩事由。第二,必须有对抗性,即能够导致对方请求在法律上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单纯请求宽有的表示或仅证明自己有某种可宽有情节的事实(如履行困难),不能成为抗辩事由。因此,作为法定事由,抗辩事由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这点在实践中应该予以重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