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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Credit and Sincerity
论信用和诚信
2)  On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论诚实信用原则
3)  peace and sincerity
和平诚信
4)  On honesty and credit
论诚信
5)  A brief Account on Honesty and Faith
略论诚信
6)  On Honesty &Credit
诚信论
补充资料:财产保险的诚信原则
财产保险的诚信原则        诚信,指诚实和守信用。诚信是订立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所以,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以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        财产保险的诚信原则来源于海上保险。承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货所在地,对保险财产难以实地查勘,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叙述来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方诚实可靠。后来,诚信原则在财产保险的各个险别中普遍运用。       财产保险将诚信作为首要原则,是因为投保人的目的是把风险转嫁出去,惟有他知道财产的有关情况,对投保财产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最清楚,而保险人除了可能的调查以外,往往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告知是否真实、完全和准确,对保险人关系极大,所以必须首先要求投保人做到诚信。当然,诚信是相互的,有时保险人为了引诱对方投保,也会有不切实际的宣传,故而这一原则对保险人也是适用的。       根据诚信原则,投保人有告知义务。告知一般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我国主要采用询问告知的办法。凡与危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接受危险、决定费率起主要作用的有关情况,投保人都要如实陈报,保险人也要详细了解。为了慎重起见,保险人还往往在投保单上设有固定格式,让被保险人承认在保单上印就的诸如“保证投保单上填报各项属实,投保单作为合同的基础”等保证条款。凡投保人对于重要事实陈报不实,不遵守保证条款,在索赔时提供假证明,中途改变危险情况而不通知保险人等,均属违反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但更多的是在出险索赔时才被发现,往往由保险人以拒赔的形式不予履行合同。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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