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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Subject of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刑法解释的主体
2)  Criminal law explanation idea
刑法解释主体
3)  On the Issues of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刑法解释主体刍议
4)  interpret of criminal law
刑法的解释
5)  subject of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宪法解释的主体
6)  A Study of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in Criminal Law
论刑法的体系解释
补充资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现行刑法典,是对1871年帝国《刑法典》进行多次修改后,于1969、1974年分别通过总则和分则,1975年1月1日生效。 全文358条,分总则、分则两编。总则5章,规定适用范围、犯罪、行为的后果、亲告和时效。分则28章,规定各种具体罪行和法定刑。这部法典是经过多年准备和反复争论后制定的,对各种犯罪行为规定得相当详细,不仅罪行种类较全,而且在每一罪行中又规定了在不同情节下法院应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分散的单行法规,并给法院以裁量的余地。该法典的主要特点有:①采取报应刑与矫正刑相结合的量刑办法;②实行多种多样的保安与矫正措施;③绝对废除死刑;④无期徒刑仅限于个别犯罪(如发动或准备侵略战争、谋杀、以灭绝种族为目的而杀人);⑤严格限制适用短期自由刑(6个月以下),而代之以罚金;⑥实行"日数罚金制"(Tagesbussensystem),即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只规定处罚金而不定数额,法院在判决时,根据罪行和被告经济情况,在法定幅度(5~360天,每天2~10000马克)内,宣告被告应处若干日罚金,每日罚金额为若干马克,共应缴纳罚金若干马克。日数罚金制原系1910年先在瑞典提出的,1921年5月芬兰刑法首先采用,后来墨西哥(1929)、瑞典(1931)、巴西(1935)、古巴(1936)、丹麦(1939)各国陆续采用。联邦德国的采用,使这一制度受到了一些国家的法学家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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