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of Switzerland
瑞士宪政制度探析
2) political system of Switzerland
瑞士政治制度
3) constitutional system
宪政制度
1.
To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has been one of the main tasks for the political and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and to construct a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 system is the main task for the building of the socialist country,for which to improve the people s law-awarenes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thods.
文章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近些年来我国政治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健全社会主义宪政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途径。
2.
Meanwhile,as a legal system,it has close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constitutional system of .
同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也是与对私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宪政制度的不断完善密不可分的。
4)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宪政制度
1.
Thailand appears out unde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interactive being not an economy factor in king,religion,nation,troops,political party etc.
泰国宪政制度在国王、宗教、民族、军队、政党等非经济因素的交互制约下显现出不同于西方的宪政运行模式和宪政道路。
5) constitutionalism system
宪政制度
1.
Incorpora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to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which will have a great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system.
把人权保障纳入宪法文本加以规范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将对宪政制度建设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
6)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宪政制度
1.
The research of the African law has never got enough attention and concern at home, research to the development problem of African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s less.
本文首先对尼日利亚宪政发展的历程进行了详细的考察,然后依据1999年新宪法介绍了尼日利亚现行的宪政制度;接下来本文介绍了英美两种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发展产生的深刻影响,并分析了尼日利亚宪政制度采纳美国模式的原因;最后,本文首先介绍了尼日利亚宪政发展的特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黑非洲国家的民主化浪潮及宪法在宪政与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作用,然后对黑非洲国家宪政与政治民主化做出了评判。
2.
Within the important framework of modern democracy,people s rights are always the focus of concern in the constitutional ideology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人民权利作为现代民主制的重要范畴,一直是宪政思想、宪政制度所关注的核心。
补充资料:瑞士政治制度
瑞士联邦以委员会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成,实行多党制。长期实行委员会制和在立法上允许公民享有某些直接民主权利,是瑞士联邦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
沿革
瑞士联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1291年,瑞士中部的施维茨、乌里、翁特瓦尔登3州结成永久同盟,奠定了成为独立国家的基础。14~16世纪又有一些州先后加入同盟,形成了结构松散的联邦,各州仍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此后又有一些州加入联邦,使瑞士成为由23个州(其中3个州又各分为2个半州)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制国家。1848年制定了《瑞士联邦宪法》,加强了中央的权力。1874年,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政权组织形成 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分别行使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议会不是相互抗衡,而是议行合一的关系。
联邦议会 联邦最高权力机关。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国民院有200名议员,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议席按常住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个州和半州至少拥有1个议席。每4年改选1次。联邦院有46名议员,每州选举2名(半州选 1名),选举制度和任期由各州自行规定。联邦议会行使联邦立法权,它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对各州有效。此外,还负责审议和保障各州宪法;审议和批准国际条约,以及各州与外国签订的协定;制定预算,通过决算;宣战、媾和、发布动员令、宣布大赦和特赦;选举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等等。联邦议会对联邦行政及联邦司法实行监督。议会两院权力相等,同时开会并行审议议案。联邦法律与命令必须经两院批准方能生效。
联邦委员会 联邦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两院联合会议选举产生的7名委员组成。如议员当选,必须辞去原职,议会另行补缺选举。委员任期与国民院议员任期相同,但连选可连任。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 1人,也由议会选举,任期1年,不得连任,通常是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性职责。委员会还参与立法,负责向议会提出联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审查各州应提请联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至少须有4名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议事。委员间权力平等,互不从属,每个委员各主管一个部。提交议案、决定政策、公布命令均须以委员会名义。委员会的提案被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对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必须执行,无权退回复议,也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实际上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
联邦法院 联邦最高司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提名,经议会两院联合会议表决通过的26名法官组成。独立行使司法权,但无违宪审查权。
联邦制度 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州旗。各州经联邦政府同意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1874年宪法实施以后,联邦权力逐步加强。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设有单独设立的机构,全国行政和司法机构是统一的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政府扩大了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加强了对州和地方的监督和控制。根据《瑞士联邦宪法》,联邦和州的分权原则是:①联邦享有外交、国防、海关、货币等专有权力;②州和市镇保留管理警察、宗教等专有权力;③在社会福利等方面,联邦具有立法权,州行使执行权;④联邦和州共有的权力是税收、教育、卫生等。
直接民主制 《瑞士联邦宪法》赋予公民一些直接民主权利,作为代议民主制的补充和"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统一的象征。主要表现为允许公民采用直接投票方式行使立法的复决权和创制权。复决权,即公民对议会立法认可或否决的权利。凡是修改宪法以及政府或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均须经公民表决,由多数公民投票赞成和多数州通过才能生效。创制权,又称公民倡议,即某项提案在征集到8万人签名后,就可作为"公民倡议"提出,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经议会决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公民投票表决。这种直接民主制发源于13世纪的露天议会(又称广场集会)。当时一些州在广场上召开集会,由公民举手直接选举州长、州政府成员和决定州的法律等重要问题。随着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发展,绝大多数州相继废除了露天议会,只有几个地域狭小,人口稀少的州或半州仍予保留。
政党制度 瑞士联邦实行多党制,政党有30多个。1983年大选在国民院中获得议席的有11个政党。1959年以来,联邦委员会一直是由激进民主党、社会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间民主联盟按 2:2:2:1的比例组成。这种独特的权力关系是瑞士政府和政局长期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沿革
瑞士联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1291年,瑞士中部的施维茨、乌里、翁特瓦尔登3州结成永久同盟,奠定了成为独立国家的基础。14~16世纪又有一些州先后加入同盟,形成了结构松散的联邦,各州仍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此后又有一些州加入联邦,使瑞士成为由23个州(其中3个州又各分为2个半州)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制国家。1848年制定了《瑞士联邦宪法》,加强了中央的权力。1874年,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政权组织形成 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分别行使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议会不是相互抗衡,而是议行合一的关系。
联邦议会 联邦最高权力机关。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国民院有200名议员,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议席按常住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个州和半州至少拥有1个议席。每4年改选1次。联邦院有46名议员,每州选举2名(半州选 1名),选举制度和任期由各州自行规定。联邦议会行使联邦立法权,它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对各州有效。此外,还负责审议和保障各州宪法;审议和批准国际条约,以及各州与外国签订的协定;制定预算,通过决算;宣战、媾和、发布动员令、宣布大赦和特赦;选举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等等。联邦议会对联邦行政及联邦司法实行监督。议会两院权力相等,同时开会并行审议议案。联邦法律与命令必须经两院批准方能生效。
联邦委员会 联邦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两院联合会议选举产生的7名委员组成。如议员当选,必须辞去原职,议会另行补缺选举。委员任期与国民院议员任期相同,但连选可连任。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 1人,也由议会选举,任期1年,不得连任,通常是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性职责。委员会还参与立法,负责向议会提出联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审查各州应提请联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至少须有4名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议事。委员间权力平等,互不从属,每个委员各主管一个部。提交议案、决定政策、公布命令均须以委员会名义。委员会的提案被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对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必须执行,无权退回复议,也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实际上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
联邦法院 联邦最高司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提名,经议会两院联合会议表决通过的26名法官组成。独立行使司法权,但无违宪审查权。
联邦制度 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州旗。各州经联邦政府同意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1874年宪法实施以后,联邦权力逐步加强。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设有单独设立的机构,全国行政和司法机构是统一的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政府扩大了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加强了对州和地方的监督和控制。根据《瑞士联邦宪法》,联邦和州的分权原则是:①联邦享有外交、国防、海关、货币等专有权力;②州和市镇保留管理警察、宗教等专有权力;③在社会福利等方面,联邦具有立法权,州行使执行权;④联邦和州共有的权力是税收、教育、卫生等。
直接民主制 《瑞士联邦宪法》赋予公民一些直接民主权利,作为代议民主制的补充和"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统一的象征。主要表现为允许公民采用直接投票方式行使立法的复决权和创制权。复决权,即公民对议会立法认可或否决的权利。凡是修改宪法以及政府或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均须经公民表决,由多数公民投票赞成和多数州通过才能生效。创制权,又称公民倡议,即某项提案在征集到8万人签名后,就可作为"公民倡议"提出,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经议会决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公民投票表决。这种直接民主制发源于13世纪的露天议会(又称广场集会)。当时一些州在广场上召开集会,由公民举手直接选举州长、州政府成员和决定州的法律等重要问题。随着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发展,绝大多数州相继废除了露天议会,只有几个地域狭小,人口稀少的州或半州仍予保留。
政党制度 瑞士联邦实行多党制,政党有30多个。1983年大选在国民院中获得议席的有11个政党。1959年以来,联邦委员会一直是由激进民主党、社会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间民主联盟按 2:2:2:1的比例组成。这种独特的权力关系是瑞士政府和政局长期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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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