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On the Features of the Self-governing Law
论自治条例的性质
2) On Spirit of Autonomy Statutes
论自治条例的精神
3) autonomous regulations
自治条例
1.
The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in national autonomous regions have legislation power,which is mainly the power to establish and change autonomous regulations and separate regulation.
自治机关的立法权主要是制定和变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行使自治权力的法律标志。
2.
The validity of autonomous regulations stands above the local regulations, but the regulations are limited to the local areas.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 )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
3.
The essay focuses on the status of the legislation of autonomous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
论文立足于我国自治条例立法的现实情况,在我国整体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从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价值、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监督等五个方面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自治条例这一特殊立法现象。
4) autonomous statutes
自治条例
1.
On some subjects about Autonomous Statutes;
关于自治条例若干问题的探讨
2.
At present,autonomous statutes in the region of national autonomy are confronted with a lot of the obstacles of development.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居于核心地位。
3.
It is pointed out in this paper that national rights are the legislation foundation for autonomous statutes because autonomous statutes are the legislation to safeguard national rights, to put the system of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into effect and to stipulate the local autonomy.
本文认为,民族权利是自治条例的立法基础,因为在法律性质和特点上,自治条例是维护民族权利的立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配套立法,是规定当地自治权的具体立法。
5) regula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autonomy
自治条例
1.
The special legislation right-including formulating regula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autonomy, separate regulations and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s-which was given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pal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utonomous regions.
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补充规定等自治法规的特殊立法权,为自治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2.
The task of drawing up regula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autonomy in autonomous districts has been finished at the levels of autonomous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自治条例的工作 ,在自治州和自治县两级基本上都完成了任务。
6) regulation on the exercise of autonomy
自治区自治条例
1.
China s five autonomous regions have not their regulation on the exercise of autonomy till now.
我国的五大自治区至今尚未出台各自的自治区自治条例。
补充资料:《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She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发的指导省(自治区、市)级图书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1982年12月由国家文化部颁布执行。
条例共8章30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以下简称省级图书馆) 的性质、方针和任务。指出省级图书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也是全省(自治区、市)的藏书、图书目录、协作和协调及业务研究、交流的中心。省级图书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外为中用的方针。主要工作任务有6项,其中心是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至第四章阐述了省级图书馆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藏书与目录建设,读者服务工作,研究、辅导与协作。要求省级图书馆建成具有地方特色、适合当地读者需要的藏书体系,对本省(自治区、市)的正式出版物和有关本地区的地方文献资料尽量收集齐全。加强藏书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规定省级图书馆应设置读者目录,以备读者检索书刊资料使用,要求加强读者服务工作,文明礼貌服务,借阅开放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6小时,省级图书馆在本地区的图书馆学研究和各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协调活动中起骨干作用,担负对本地区公共图书馆的业务辅导任务。
在第六章中,规定了省级图书馆的专业技术干部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应逐步达到占全馆人数的40%以上。在第五和第七两章中,提出了省级图书馆定编的参照标准,规定图书购置和业务活动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购书费在总经费中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40%。第八章为"附则",要求各省馆依据该条例制订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并指出该条例亦适用于100万册以上藏书的其他大型公共图书馆。
该《条例》颁布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订了《市、县图书馆工作条例》,用以指导市、县图书馆工作。
条例共8章30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以下简称省级图书馆) 的性质、方针和任务。指出省级图书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也是全省(自治区、市)的藏书、图书目录、协作和协调及业务研究、交流的中心。省级图书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外为中用的方针。主要工作任务有6项,其中心是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至第四章阐述了省级图书馆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藏书与目录建设,读者服务工作,研究、辅导与协作。要求省级图书馆建成具有地方特色、适合当地读者需要的藏书体系,对本省(自治区、市)的正式出版物和有关本地区的地方文献资料尽量收集齐全。加强藏书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规定省级图书馆应设置读者目录,以备读者检索书刊资料使用,要求加强读者服务工作,文明礼貌服务,借阅开放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6小时,省级图书馆在本地区的图书馆学研究和各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协调活动中起骨干作用,担负对本地区公共图书馆的业务辅导任务。
在第六章中,规定了省级图书馆的专业技术干部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应逐步达到占全馆人数的40%以上。在第五和第七两章中,提出了省级图书馆定编的参照标准,规定图书购置和业务活动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购书费在总经费中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40%。第八章为"附则",要求各省馆依据该条例制订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并指出该条例亦适用于100万册以上藏书的其他大型公共图书馆。
该《条例》颁布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订了《市、县图书馆工作条例》,用以指导市、县图书馆工作。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