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egisl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sincerity
行政诚信立法
2) The Legislative Studies of Sincerity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诚信立法研究
4) administrative sincerity
行政诚信
1.
Constructing the administrative sincerity system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nd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for developing democratic politics.
构建行政诚信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发展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主导因素。
2.
As a result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sincerity personality is needed.
现代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必然选择,与此相适应必然要求诚信政府的建设,诚信政府的建设要求行政诚信人格的塑造。
6) legislation honesty
立法诚信
1.
The legal system honesty is constituted by the legislation honesty,the judicial honesty and the honesty of obeying the law.
法制诚信由立法诚信、司法诚信和守法诚信所构成。
补充资料:财产保险的诚信原则
财产保险的诚信原则 诚信,指诚实和守信用。诚信是订立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所以,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以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 财产保险的诚信原则来源于海上保险。承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货所在地,对保险财产难以实地查勘,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叙述来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方诚实可靠。后来,诚信原则在财产保险的各个险别中普遍运用。 财产保险将诚信作为首要原则,是因为投保人的目的是把风险转嫁出去,惟有他知道财产的有关情况,对投保财产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最清楚,而保险人除了可能的调查以外,往往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告知是否真实、完全和准确,对保险人关系极大,所以必须首先要求投保人做到诚信。当然,诚信是相互的,有时保险人为了引诱对方投保,也会有不切实际的宣传,故而这一原则对保险人也是适用的。 根据诚信原则,投保人有告知义务。告知一般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我国主要采用询问告知的办法。凡与危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接受危险、决定费率起主要作用的有关情况,投保人都要如实陈报,保险人也要详细了解。为了慎重起见,保险人还往往在投保单上设有固定格式,让被保险人承认在保单上印就的诸如“保证投保单上填报各项属实,投保单作为合同的基础”等保证条款。凡投保人对于重要事实陈报不实,不遵守保证条款,在索赔时提供假证明,中途改变危险情况而不通知保险人等,均属违反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但更多的是在出险索赔时才被发现,往往由保险人以拒赔的形式不予履行合同。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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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