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Critique of "Isomorphic Responsibility" Governmental System
"职责同构"批判
2) "isomorphic responsibility" government system
职责同构
1.
Compared with unreasonable governmental roles,the "isomorphic responsibility" government system is another major institutional obstacle to government reform.
职责同构是当代中国纵向政府间的主要关系模式。
3) different function
不同职责
1.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 of maximal oxygen intaking of man s professional football player of different function in Wuhan City is to provide coaches with scientific theory basis to help them select the best player for different positions and set up individual exercise program for different position players.
研讨司不同职责武汉男子职业足球运动员有氧能力的差异性,旨在为协助教练在比赛中选择担当不同位置的最佳人选和拟订不同位置球员的个人训练计划提供科学理论依据。
4) judges duties
裁判员职责
5) criticism and deconstruction
批判-解构
6) critical construction
批判建构
1.
The way of the critical construction is the approach to the academic innovation that matches the essence of the innovative research.
批判建构式研究方式乃是与学术创新本质相吻合的创新性研究方式。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认定和处罚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事法规。1981年 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军人违反职责罪作斗争的经验制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补充。它以刑罚的方法,同一切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教育军人严格履行职责,以保障作战胜利和现代化革命军队建设胜利进行。
《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肇事罪,泄露或者遗失军事机密罪,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逃离部队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虐待、迫害部属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战时自伤罪,造谣惑众罪,遗弃伤员罪,临阵脱逃罪,违抗作战命令罪,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罪,自动投降敌人罪,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和虐待俘虏罪等。《条例》根据这些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适用的刑罚和量刑的幅度。对严重危害国防能力和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并可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对不属于危害重大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对在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军事刑法的特点。《条例》还规定,现役军人犯本条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军内在编职工犯本条例之罪的,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肇事罪,泄露或者遗失军事机密罪,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逃离部队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虐待、迫害部属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战时自伤罪,造谣惑众罪,遗弃伤员罪,临阵脱逃罪,违抗作战命令罪,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罪,自动投降敌人罪,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和虐待俘虏罪等。《条例》根据这些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适用的刑罚和量刑的幅度。对严重危害国防能力和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并可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对不属于危害重大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对在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军事刑法的特点。《条例》还规定,现役军人犯本条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军内在编职工犯本条例之罪的,适用本条例。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