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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the Joint Omission Principle Offenders
论不作为共同正犯
2)  joint crime with omission
不作为共同犯罪
1.
Considering the broad scope and complex content, this dissertation emphasizes particularly on the research for the basic theories of joint crime with omission.
不作为共同犯罪是不作为犯与共同犯罪相竟合的犯罪形态,在国内系统研究的为数不多。
3)  On Offense of Nontypical Omission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
4)  Nonfeasance and complicity
不作为与共同犯罪
5)  untypical crime of omission
不真正不作为犯
1.
The resolution and conflict of untypical crime of omission and the doctrin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之冲突及解决
2.
Equivalent yardstick plays an independent role in the constructive conditions of untypical crime of omission an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event the untypical crime of omission from being widely established and to confine the abuse of criminal penalty.
等价性的判断在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居于独立的重要地位,对于防止过于扩大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及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6)  non-typical omission
不真正不作为犯
1.
From the angle of the criminal jurisprudence, mainly commenting on some present related criminal institutions on the source of act duties of non-typical omission and the history of the criminal jurisprudence,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 act of failing to rescue is not regarded as non-typical omission.
刑法学角度的论述,着重对目前世界上与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刑事制度以及刑法学说史予以评述,从而得出对将见危不救行为作为一种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的否定态度;法经济学角度的论述,通过运用图表阐明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对犯罩概率的影响,从而得出设置"见危不救罪"将使该"罪"的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的比值处于非正常状态,最终将引起"见危不救罪"急剧飙升的结论。
2.
There has been some controversy on the question of the concept of non-typical omission in the theory of omission,which become necessary to clarify it so as to go deep into the relative questions.
在不作为犯理论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存在诸多争议,而这又直接影响到对其他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因而有必要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进行厘清。
3.
This article discusses equal value in offense of non-typical omission.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等价值性问题,只有具有等价值性,不真正不作为犯才能与作为犯同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中予以评价,犯罪才能成立。
补充资料: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complicity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即对共同的犯罪有共同的认识。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一人出于故意,另一人出于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②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有的直接参加实施了犯罪,有的是帮助,有的是教唆。但他们都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实施了犯罪行为。③行为人都必须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各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人规定了不同的分类。有的分为正犯、从犯;有的分为正犯、从犯、教唆犯;有的分为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和教唆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4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有些罪犯虽在犯罪集团中担任主要职务,却不是实际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也可能不定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有几个。中国刑法规定,对于主犯,除刑法分别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主犯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又称首犯,它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中国刑法对首犯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例如直接参加了犯罪活动,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只起次要作用,或者没有参加犯罪活动,但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等。中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被胁迫”是指在别人的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了犯罪活动;“被诱骗”是指由于意志不坚定或年幼无知、轻信花言巧语的引诱,受骗上当而参加了犯罪活动。胁从犯在主观上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活动,而是由于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强制或者欺骗才参加犯罪活动的。他们在客观上处于被动地位,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罪行较轻。因此,中国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方法有授意、怂恿、劝说、收买、诱骗等,包括明示和暗示。构成教唆犯的条件是:在客观上有唆使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教唆者的意图相符合,即教唆行为同犯罪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对已有犯罪意图的人进行教唆,不构成教唆犯,而应构成从犯。中国刑法规定,对于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则作为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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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