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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偷税罪

偷税罪
[释义]
本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人或企事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 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伪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当缴纳的税款,并且达到法定偷税数额或者是又偷税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 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 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 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 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 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偷税罪的主要特征:
  (一) 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既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它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税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对应税产品、行为等不按规定纳税、缴税的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 偷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 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四) 偷税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的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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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