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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the Appearance and Quality of the Prosecutor
论检察官的品貌
2)  The Independence of Public Prosecutor
论检察官的独立
3)  On the Neutrality of the Prosecutor
论检察官的中立性
4)  On the Independence of Prosecutors
论检察官独立
5)  The Orientation of the Prosecutor
论检察官之定位
6)  Theory of "Language after the Public Procurator"
"检察官后语"论
补充资料:求刑权
求刑权:又称起诉权 向审判机关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权利,在各国刑罚中,求刑权主要被授予检查机关行使,表现为检查机关的公诉,成为国家刑事司法权的具体体现,在个别情况下,求刑权被授予个人,表现为公民的公诉,成为受害者,个人的一种权利,求刑权在结构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求刑的前提是有犯罪的发生,刑罚是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出现,没有犯罪,便没有请求适用刑法的权利。(2)、求刑权的对象只能是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具有量刑权的唯一机关,因此,对犯罪适用刑罚的请求也只能向审判机关提出,(3),求刑的内容只能是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离婚,赔偿损失,违约罚金,行政处分等都不属于求刑权的内容范围,(4)、求刑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求刑权是以犯罪人有罪前提,提出科处刑罚请求的,所以就应该负有向审判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存在的证据。(黄震中)――――《中华法学大辞典》刑法学卷 主编 高铭暄 王作富 曹子丹 中国检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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