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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ience and Humanitarianism
科学与人道主义
2)  Humanitarianism and Tradition
人道主义与传统
3)  science humanism
科学人文主义
1.
It is known that Protestantism and science humanism are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of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
新教和科学人文主义是资本主义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印刷出版业在新教和科学人文主义的传播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且印刷出版业对资本主义初期发展有间接的协助关系。
4)  scientific humanism
科学人文主义
1.
PE curriculum view of scientific humanism and its enlightenment;
论科学人文主义体育课程观及其对深化大学体育课程改革的启示
2.
The concrete foundation and the reason of scientific humanism creation at least have three aspects: traditional humanism;science and scientific culture at the near modern age;the conflict between present contemporary scientific culture and humanities culture as well as the people s solution to this question.
科学人文主义产生的具体基础和原因至少有三:传统人文主义;近现代科学及科学文化;现当代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冲突以及人们对此问题的求解。
5)  humane scientism
人文的科学主义
1.
Taking Einstein as subject under discussion, on the basis of defining humane scientism and scientific humanism this paper analyzes his thoughts and practices about humane scientism and scientific humanism, and their great enlightenment to us.
本文在界定科学的人文主义和人文的科学主义的基础上,以爱因斯坦为议题,着重剖析了他的珠联璧合、相得益彰的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思想、实践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6)  scientific human-centred thinking
科学人本主义
1.
Positive influences of educational concept featured with scientific human-centred thinking on university P.E.;
科学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对高校体育教育的影响
补充资料:人文主义法学派
      15~16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继后期注释法学派兴起的法学派别,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思潮相联系而得名。旧译博古学派,又称法国法学派。人文主义是欧洲中世纪资产阶级最早的反封建思潮,其代表人物以人及自然为研究对象,与神学相对立。人文主义法学派是以罗马法为研究对象,与神学法学相对立(见西欧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人文主义法学派与当时的注释法学派都认为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但它反对注释法学派,特别是反对以巴尔多鲁(1314~1357)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甚至为了实用而曲解罗马法。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为意大利的A.阿尔恰托(1492~1550),代表人还有法国的J.居雅斯(1522~1590)、德国的U.察修斯(1461~1535)和法国的G.比代(1467~1540)等。他们要求将罗马法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要求从注释法学派、甚至从查士丁尼(527~565在位)时代编纂者对罗马法的曲解中解放出来,用一种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时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法原文的比较方法来研究罗马法。这一派别旨在恢复作为古代文化之一的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并通过人们对罗马法的理性知识的进一步增长,来改革中世纪后期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随着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和中欧大为普及,成为与各种地方法、教会法相并行的普通法。
  
  阿尔恰托出生于意大利米兰,曾在意大利帕维亚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学习法律。他在学生时代就发表了《评查士丁尼法典后三卷》一书。该法典共12卷,前9卷与司法实践联系密切,曾长期被误认为是法典的主要部分,而主要涉及公法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后三卷则长期被忽视。阿尔恰托大学毕业后,于1514年在米兰任律师,1518年任法国阿维尼翁大学教授,1529~1535年在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基地布尔日大学执教,晚年又回意大利。他与尼德兰的著名人文主义者D.埃拉斯穆斯(约1469~1536)和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T.莫尔(1478~1535)交往甚密。居雅斯生在法国图卢兹,曾长期在布尔日大学执教,著作甚多。他主要是研究罗马法的来源,最重要的著作是对罗马法学家A.帕皮尼安(见罗马法学)的《评帕皮尼安》,而以对其第28卷的评论和改正最为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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