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On Han Dynasty Laws
论汉律
2) On Rules and Orders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论秦汉的律与令
4) Hencky's law
汉基定律
5) Chinese rhythm
汉语节律
1.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conclud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rhythms,including the pauses,the accents of the words,the accents of the sentences,the inflections,the melody s modes of the Mandarin discourse.
汉语节律的合理使用能使合成语音表现出语篇的正确内涵和感情色彩。
2.
On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study of Chinese rhythm and news title, this paper widely reviews the news titles of newspaper, television and broadcasting and analyze the stress in news titles.
本文运用汉语节律学原理和新闻标题学原理广泛考察报纸、电视和广播的新闻标题 ,分析新闻标题中节律的形式之一———重音的表现并探讨其运用规律 ,从中得出对新闻标题的制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结论 ,同时期望进一步丰富汉语节律学和新闻标题学的理论研究。
6) Regulations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秦汉律令
补充资料:汉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刘邦(见汉高祖刘邦)入关后,认为秦法烦苛,曾约法三章。后因三章之律太简略,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萧何便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外,又增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现从云梦秦律得知:秦本有《厩苑律》,则萧何所增也非新作,仍是采秦律旧文编订而成。惠帝时,叔孙通定汉诸仪法,作《傍章》十八篇。到武帝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典章制度都有过较大的变革,曾有张汤制定的《越宫律》和赵禹的《朝律》。当时法网益密,律文繁多,据说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属于死罪者四百多条,可见刑法之严酷性。由于法令文书充满几阁,连主管者也不易遍睹,奸吏往往利用令文烦冗而营私舞弊。到成帝时,死罪有千余条,律文及其有关部分多至百余万字。到东汉和帝时,廷尉陈宠说当时死罪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从西汉到东汉,尽管有人一再提出删削律令条文的建议,但都未能实现,而且令文日益繁密。据《晋书·刑法志》记载,东汉末年,汉律包括萧何的《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七篇,又有《令甲》三百余篇,以及鲍昱关于嫁娶辞讼的《法比都目》,总共九百零六卷。
东汉灭亡以后,汉律开始散失。《隋书·经籍志》中已不著录晋以前的法律,可见汉律到隋已全部亡佚。但在目前尚存的一些古籍中还保留着个别汉律引文,这是研究汉律的主要依据。
汉代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除盗、贼等律外,还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借助于所谓"比"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用比、例定罪,这为官吏随意解释法律和专横独断开了方便之门。
汉代律令条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他们还负有整理或修订令文的职责。东汉时这类职能转归尚书。
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耐刑。死刑分为斩首、腰斩。西汉初承秦制,肉刑的宫、劓、黥、刖尚有遗留。文帝除肉刑,代以髡发和戴铁颈钳、脚或笞刑。较死刑为轻的为徒刑,也称为耐刑,其中又分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数等。东汉卫宏以为髡钳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余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称徒,后世徒刑之名即源于此。较司寇为轻的是罚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贵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请,在判刑时即可轻免。法律规定,罪人若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粟、缣、钱币就可减轻刑罚。武帝时犯死罪者,交五十万钱便可免死,正如后来萧望之所说,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贫者独死。
儒学在汉代取得独尊地位后,儒家思想也渗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时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以后,不断有人以经文来干预刑狱之事。东汉后期,名儒马融、郑玄甚至还为汉律作详细的注释,每家都各有数十万字。
南宋时王应麟开始从古书中辑出汉律遗文二十条。从清到民国,辑录者尤多,有孙传凤、杜贵墀、王仁俊、沈家本、程树德等家,辑出的汉律、令残文,多至三百余条。近几十年,甘肃、内蒙古、青海、湖北等地出土不少汉简,简文中也保留了若干前所未见的汉律的零星资料,其中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千余枚,包括西汉初期的律令尤多,尚有待于整理研究。
东汉灭亡以后,汉律开始散失。《隋书·经籍志》中已不著录晋以前的法律,可见汉律到隋已全部亡佚。但在目前尚存的一些古籍中还保留着个别汉律引文,这是研究汉律的主要依据。
汉代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除盗、贼等律外,还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借助于所谓"比"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用比、例定罪,这为官吏随意解释法律和专横独断开了方便之门。
汉代律令条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他们还负有整理或修订令文的职责。东汉时这类职能转归尚书。
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耐刑。死刑分为斩首、腰斩。西汉初承秦制,肉刑的宫、劓、黥、刖尚有遗留。文帝除肉刑,代以髡发和戴铁颈钳、脚或笞刑。较死刑为轻的为徒刑,也称为耐刑,其中又分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数等。东汉卫宏以为髡钳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余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称徒,后世徒刑之名即源于此。较司寇为轻的是罚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贵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请,在判刑时即可轻免。法律规定,罪人若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粟、缣、钱币就可减轻刑罚。武帝时犯死罪者,交五十万钱便可免死,正如后来萧望之所说,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贫者独死。
儒学在汉代取得独尊地位后,儒家思想也渗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时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以后,不断有人以经文来干预刑狱之事。东汉后期,名儒马融、郑玄甚至还为汉律作详细的注释,每家都各有数十万字。
南宋时王应麟开始从古书中辑出汉律遗文二十条。从清到民国,辑录者尤多,有孙传凤、杜贵墀、王仁俊、沈家本、程树德等家,辑出的汉律、令残文,多至三百余条。近几十年,甘肃、内蒙古、青海、湖北等地出土不少汉简,简文中也保留了若干前所未见的汉律的零星资料,其中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千余枚,包括西汉初期的律令尤多,尚有待于整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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