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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Research of Bee Husbandry in the Song Dynasty
宋代养蜂业探研
2)  On the Number of Households of the Song Dynasty
宋代户数探研
3)  Study of Mining in Song Dynasty
《宋代矿冶业研究》
1.
Mining and State, Technology & Social Development:Review on Wang Lingling's Study of Mining in Song Dynasty;
矿冶业与国家、技术和社会发展——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读后
4)  A Study on the Animal Husbandry in the Song Dynasty
宋代畜牧业研究
5)  Research on Hotel Industry of Song Dynasty
宋代旅馆业研究
6)  The Copper Metallurgy Industry of Song Dynasty
宋代铜冶业研究
补充资料:宋代法规
      北宋(960~1126)和南宋 (1127~1279)时期的法规。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敕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敕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其后编敕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敕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敕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宋神宗(1067~1085在位)以前,宋代法规的四种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宋神宗认为"律不足以周事情",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不断以敕",并把"律、令、格、式"的名目改为"敕、令、格、式"。为了便于区分,宋神宗曾下过这样的定义:"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据《宋史·刑法志》的解释:凡属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叫做敕,有关约束禁止方面的规定叫做令,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方面的规定叫做格,有关体制楷模方面的规定叫做式。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宋代法规除《宋刑统》外,主要有以下几种:
  
  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的指示或决定。敕令日多,为了便于保存和官吏检引,需要汇编成册,这就是编敕。宋代编敕很多,大抵每一改元,就有一次或数次编敕活动。据南宋王应麟所辑《玉海》卷六六和《宋史·刑法志》等书记载,宋代编敕主要有:《建隆编敕》4卷;《太平兴国编敕》15卷;《淳化编敕》25卷,后来因"其间赏罚条目颇有重者,难于久行,宜重加裁定",由许骧等刊定为30卷;《咸平编敕》12卷;《景德编敕》15卷;《大中祥符编敕》20卷;《天圣编敕》12卷;《景祐编敕》44卷;《庆历编敕》(卷数不详);《嘉祐编敕》18卷。上述编敕都早已散失。元丰(1078~1085)以后,单独的编敕几乎不见,往往与令、格、式编纂在一起。
  
  条法事类  《宋史·刑法志》记载:南宋孝宗淳熙(1174~1189)初,因敕、令、格、式合编在一起,内容庞杂,不便于官吏检引,令"敕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共420卷,总门33,别门420。宋宁宗(1194~1224在位)时,又编成《庆元条法事类》一书,据《玉海》卷六六记载,共437卷。此书现存,但有残缺。宋理宗(1224~1264在位)时又编有《淳祐条法事类》。《宋史·刑法志》说:淳祐十一年(1251)又根据庆元法与淳祐新书进行修订,修改了140条,创入400条,增加50条,删去17条,共430卷。这是宋代最后一次规模较大的法规编纂活动。宋度宗(1264~1274在位)以后无所更动。
  
  断例  即判案的成例。宋代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史·刑法志》)。例本是补法之不足,但在实际审判中,例起的作用很大,甚至超过法令。《宋史·刑法志》说,"当是时,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据宋朱熹辑《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1《韩忠献王行状》说,当时官吏多引例断狱,为了贪图财贿,"唯意所去取"。宋王朝为了杜绝弊端,崇宁元年(1102)曾对断例进行编纂。将与法令抵触的内容删去。南宋乾道元年(1165),根据刑部侍郎方滋的建议,将绍兴(1131~1162)以来的断例分类汇集成书,名曰《乾道新编特旨断例》。该书收例547件,共64卷,其中名例3卷,卫禁1卷,职制3卷,户婚1卷,厩库2卷,擅兴1卷,贼盗10卷,斗讼19卷,诈伪4卷,杂例4卷,捕亡10卷,断狱6卷(《宋会要辑稿·刑法一》)。宋代断例现在都已亡失。
  
  指挥  原是中央官署对某事临时所作的指示或决定。一经有过指挥,此后对同类事件就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宋史·刑法志》记载,绍兴十年(1140)秦桧专权,"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至与成法并立"。后来虽然申明"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实际上往往仍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标准。
  
  申明  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的效力。《文渊阁书目》卷14有《宋申明刑统》一部。
  
  看详  中央和上级主管官署,根据过去的敕令或其他案卷所作的批示或决定。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申明刑统》曾解释:僧道在父母丧内犯奸,要加凡人四等,后经"大理寺再看详,只合加二等"。主管部门所作的看详,也可以作为以后处理同类事件的依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哲宗元祐元年(1086)八月十二日,曾"修成六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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