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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Discussion of the System of Official Costumes in Western Zhou Dynasty
西周章服制度刍议
2)  A Rustic Opinion Abont Mourning Apparel System of China
服制刍议
3)  Tentatively on the Hearing System
听证制度刍议
4)  ON Xiliang Music
"西凉乐"刍议
5)  On anonymous partnership system
隐名合伙制度刍议
6)  On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 System
劳动教养制度刍议
补充资料:服制
服制

    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
    五服 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在此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五服:①斩衰三年。用极粗生麻布为丧服,不缝衣旁及下边。②齐衰。用次等粗生麻布,缝衣旁及下边。按服丧期限长短,齐衰又分齐衰三年、齐衰杖期(一年)、齐衰不杖期(不执杖,一年)、齐衰五月和齐衰三月五等。③大功九月。用粗熟布为丧服。④小功五月。用稍粗熟布为丧服。⑤缌麻三月。用稍细熟布为丧服。缌麻是最轻的服,表示边缘亲属。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仪礼·丧服》章所载亲属间各种服制被后世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但也有所变通。
   
   

明万历帝缂丝十二章衮服(复制品)

明万历帝缂丝十二章衮服(复制品)


   
    斩衰三年   古礼为父斩衰三年,父在,为母齐衰杖期,父卒,为母齐衰三年。唐高宗上元元年(674),武后请父在为母终三年服,虽下诏依行,当时并未实行。武后即帝位后,垂拱年间始著为定格。玄宗开元七年(719)经群臣集议,恢复旧制。二十年改修五礼,又依上元敕为母齐衰三年。宋、元沿用。明太祖以父母之恩相同,而低昂如此,甚为不情,洪武七年(1374)立为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清制同。媳为舅姑、妻为夫,也皆斩衰三年。
    齐衰 明以后无齐衰三年服。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古礼为庶母缌麻三月,明洪武七年改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大功九月  为堂兄弟、在室的堂姊妹、侄妇等。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按古礼兄弟之妻及夫之兄弟无服。唐魏徵请为兄弟妻及夫之兄弟服小功五月。宋以后沿用。
    缌麻三月 为曾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再从侄、在室的曾祖姑、堂姐姑及族姑等。
    女子在室与男子同服,出嫁则为本宗降服,除祖父母及曾祖父母不降外,为其他亲属皆降服一等。本宗为出嫁之女亦降服一等。母系的亲属为外亲,仅推及一世,即上推至外祖父母,旁推至母之兄弟(舅父),母之姊妹(姨母),下推至母舅之子(舅表兄弟)及两姨之子(姨表兄弟),过此即无服,且服制极轻。妻亲之中有服者仅限于岳父母及婿,皆服缌麻。妻的其他亲属均无服。
    服制与法制  服制原属于礼的范围,详载于《仪礼》及后代的官私礼书和会典等中,但在中国古代习惯法和成文法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服制与民法 服制是调整亲属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无子立嗣习惯上是择立同宗有服近亲。清条例对于应继次序有明确的规定。民间习惯和历代法律都承认直系尊亲属对子女的主婚权。明令及清条例明文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由于直系尊亲属为当然主婚人,子女不得违抗他们的意志,而其余亲属则无绝对支配权。唐、宋、明、清律还禁娶同宗亲属的妻子,违者离异,并按服制定罪,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娶大功以上亲属的妻子便以奸论。
   
   

中国封建社会历来重视丧服制度,《大明律》中关于服制的规定十分详细

中国封建社会历来重视丧服制度,《大明律》中关于服制的规定十分详细


   
    服制与刑法  关于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处分不同常人,不适用一般条文,而是根据亲疏和尊卑长幼之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规定。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亲属间的盗窃罪亦不同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治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成为裁定罪刑的标准之一。早在晋代即按服制定罪。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皆沿用此原则,按祖父母、父母、子孙、期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种种不同身分,区别罪刑,详细规定于条文中。《元典章》有丧服图六。明、清两代将丧服图列入法典卷首,凡八图: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妻为夫族服图、妾为家长族服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外亲服图、妻亲服图及三父八母服图。图后又有《服制》一卷,按五服分门别类,将持服的亲属一一列举,反映出法律极端重视服制。止外祖父母服止小功,但因服轻义重,在刑法上与本宗期亲尊长(伯叔父母、姑)同论。唐、宋、明、清律:外孙詈骂、殴杀、谋杀外祖父母,按侄犯伯叔父母、姑治罪,外祖父母殴杀外孙,则与伯叔父母、姑殴杀侄同罪。因外祖父母服止小功,所以上述有关期亲尊长各条条文内,都将“外祖父母”字样明确列出。
    礼与法  服制在中国古代法律上的重要性不仅说明古代法律极端重视家族,重视伦常,也可看出礼、法二者关系密切 ,即以法律制裁来维持礼教 。明太祖制定明律时就说:“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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