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tudy on Third Party in Arbitration
论仲裁第三人
2) the third party of arbitration
仲裁第三人
1.
The lawmaking of other countries concerning the third party of arbitration usually found that the third party who attend to arbitrating procedure is party.
其他国家关于仲裁第三人的立法多把进入仲裁后的第三人认定为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则将其称为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两种倾向均有偏颇。
4) third party in arbitration
仲裁第三人
1.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Practical Study on Third Party in Arbitration;
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分析及实务探索
2.
The problem of whether there should be a third party in arbitration is controversial in the law circle.
作者在厘清仲裁第三人概念的基础上,总结了赞同和反对仲裁第三人的理由,对国外相关立法和仲裁规则进行阐述,实证分析了我国仲裁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认为,基于仲裁制度本身的特点,不宜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
5) the third party of arbitrating agreement
仲裁协议第三人
6) Discuss on Third Party of Arbitration
也谈仲裁第三人
补充资料:《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和缔结,简称《1958纽约公约》。该公约是当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具有普遍性的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加入该公约的决定,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公约共16条,就缔约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和条件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为:①缔约国必须相互承认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的程序规则和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在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时,不应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更为苛刻的条件或征收更多的费用。②申请另一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提供经过适当证明的仲裁裁决书的正本或副木,必要时应附具译本。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此外,公约允许各国加入时在互惠的基础上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互惠保留声明)和声明只承认和执行属于商事的仲裁裁决(即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在加人该公约时也作了以上两项保留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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