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System of Remonstrative Politics in Ancient China
中国上古谏政制度
2) ancient Chinese local political system
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4) system of giving advice
谏议制度
5) official sugges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台谏制度
6) The system of the official censor at court
谏官制度
补充资料: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分封制 指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王朝实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全面的层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
郡县制 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郡设郡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手。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这样,形成宝塔式的严密统治机构。
两汉承秦制,但因片面总结秦亡教训而大封同姓诸侯王以为藩辅,实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地方行政制度。即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 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个郡。于是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终于爆发吴楚七国之乱。平叛后,西汉朝廷损黜王国官制及其职权,并以"推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从此,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制。
州郡制 指东汉末形成的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史监察制度。由于十三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为监察区的俗称。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民力镇压起义民众。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由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的州郡县制。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殊制度。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游定居避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县旧名,于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乱。后经长达二百年的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一问题。与此同时,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1124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 586 个。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可辖的郡,郡无可辖的县;有的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于极度混乱境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其措施有: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的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 190个,县1255个。②地方人事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得连任。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道路制 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后增至15道。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事地区视察,未成定制。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演东汉末年外重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平叛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方镇)、州府、县三级政区。割据之势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现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高。从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督的名称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籴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在宋代,与宋王朝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行省制 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明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明代县以下为里甲制,110户为一里,置里长;10户为一甲,置甲首,以当地丁粮最多者担任。城区、近郊置坊和厢。后又改里甲为保甲制,保辖10甲,甲辖10牌,牌辖10户,分置保长、甲长和牌头,负责征收赋税并维护治安。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 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 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制臻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袭,只将督抚更名为督军、督办、省长而已。清行省以下机构大都承明制,但其长官称知府、知县。后因省区太大,政务日繁,又在行省与府、直隶州厅之间置道,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称道台,设四品道员 1人。辛亥革命后废府存县,道台演变成省府派驻各地区之行政专员公署。
清代边疆地区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北部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五将军,分别统辖从东北到新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保留各少数民族原有制度。光绪时还改设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 4行省。西藏地区由当地宗教领袖达赖、班禅与清驻藏大臣三方共同协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机构。西南民族地区沿袭元明土司制,并通过改土归流纳为地方行政机构。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当地民族习惯,又能统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能为边疆各民族所接受,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曾起过积极作用。
分封制 指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王朝实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全面的层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
郡县制 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郡设郡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手。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这样,形成宝塔式的严密统治机构。
两汉承秦制,但因片面总结秦亡教训而大封同姓诸侯王以为藩辅,实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地方行政制度。即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 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个郡。于是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终于爆发吴楚七国之乱。平叛后,西汉朝廷损黜王国官制及其职权,并以"推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从此,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制。
州郡制 指东汉末形成的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史监察制度。由于十三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为监察区的俗称。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民力镇压起义民众。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由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的州郡县制。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殊制度。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游定居避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县旧名,于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乱。后经长达二百年的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一问题。与此同时,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1124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 586 个。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可辖的郡,郡无可辖的县;有的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于极度混乱境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其措施有: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的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 190个,县1255个。②地方人事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得连任。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道路制 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后增至15道。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事地区视察,未成定制。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演东汉末年外重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平叛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方镇)、州府、县三级政区。割据之势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现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高。从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督的名称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籴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在宋代,与宋王朝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行省制 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明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明代县以下为里甲制,110户为一里,置里长;10户为一甲,置甲首,以当地丁粮最多者担任。城区、近郊置坊和厢。后又改里甲为保甲制,保辖10甲,甲辖10牌,牌辖10户,分置保长、甲长和牌头,负责征收赋税并维护治安。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 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 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制臻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袭,只将督抚更名为督军、督办、省长而已。清行省以下机构大都承明制,但其长官称知府、知县。后因省区太大,政务日繁,又在行省与府、直隶州厅之间置道,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称道台,设四品道员 1人。辛亥革命后废府存县,道台演变成省府派驻各地区之行政专员公署。
清代边疆地区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北部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五将军,分别统辖从东北到新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保留各少数民族原有制度。光绪时还改设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 4行省。西藏地区由当地宗教领袖达赖、班禅与清驻藏大臣三方共同协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机构。西南民族地区沿袭元明土司制,并通过改土归流纳为地方行政机构。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当地民族习惯,又能统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能为边疆各民族所接受,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曾起过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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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