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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Labor Force Right
论劳动力权
2)  Theory on Labour Rights
劳动权论
3)  Discussion on labor right
论劳动权
4)  right of labor force
劳动力权
5)  On the Property Rights of Labour
论劳动产权
6)  On the principal right of labor
劳动主权论
补充资料:劳动权
      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得到有保障并有适当报酬的工作的权利。劳动权在公民各项权利中占重要地位,通常被认为是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劳动者借以生存的权利。劳动权得不到保障,劳动者生活受到威胁,其他权利也就等于虚设。
  
  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严重失业现象,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早在19世纪初,法国工人就提出了争取劳动权的号召。1831年里昂工人起义时,曾以"生活、工作或死亡"的口号进行斗争。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时,无产阶级也曾以劳动权作为斗争纲领。法国临时政府在同年2月26日发布的法令中,曾被迫承认劳动权。但这只是一种虚伪的保证。法国政府用开办"国家工厂"的形式组织劳动,不管工人工种和技术熟练程度,一律发给锄头、推车去开垦荒地。这样的"劳动权"也没有维持多久。在此后的一百多年中,西方国家的无产阶级虽曾几次迫使所在国的国会讨论这一问题,但都没有结果或遭到否决。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部分西方国家的宪法才承认了劳动权,如法国1946年的宪法规定:任何人有工作的义务并享有就业的权利,日本1946年宪法、意大利1947年宪法都对劳动权加以确认。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严重的失业现象,劳动权实际上是难于得到保证的。马克思指出:"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
  
  在中国,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47年公布的宪法中也规定人民之工作权应予保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失业人员竟达400多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解决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曾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1950年6月7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同年7月1日又公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等,各省市也都公布了本地区的救济办法或试行细则。采用包括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还乡生产、转业训练和发放救济金等办法,逐步解决了失业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业人数逐步增加。中国历次公布的宪法都确认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不仅确认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工作的权利,而且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集体福利等方面都有切实的保障,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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