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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Study of the Taxes and Corvee System in Five Dynasties
五代赋役制度考
2)  taxes and corvee system
赋役制度
1.
The Chinese taxes and corvee system changed a lot from the Tang Dynasty to theSong Dynasty.
赋役制度作为典章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在五代随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嬗变、整合,承唐末之余制的同时,其创制与更张,更是奠定了宋初乃至之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格局。
3)  tax and corvé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4)  The Research of the Legal System in Five Dynasties
五代法律制度考
5)  The Research of Prime Minister System in Five Dynasties
五代宰相制度考
6)  the taxes system
赋役体制
1.
The hidden fields and the hidden households and the taxes system themselves have the inherent contradiction which can not be overcomed.
为保障赋役秩序的正常运行,历代政府清查隐户,实田度地,但并未从根本上禁绝隐田与隐户问题,隐田隐户与赋役体制本身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这一矛盾促进了传统赋役体制的自我调适及自我完善,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高度反映了历史的变迁历程。
补充资料: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赋,原指军事上车马军需的征调,后指对土地的课税,即田赋,有时还包括人头税和资产税。役,亦称徭役,即在统治者强迫下,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杂役和军役。
  
  先秦两汉时期  古代役重于赋。《诗经》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许多关于役民筑城的记载,特别是各国互相攻伐,军役更为频繁;《周礼·大司徒》篇中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召民应役的职责,为此应经常保持户口及马牛车辆等的实况登记,征调时贵者、贤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国家对土地的粟米之征为"什一"(收获量的1/10)。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差别征税);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 594)实行"初税亩"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税制。
  
  秦统一中国后,修阿房宫,建骊山,筑长城,戍五岭,徭役极为苛重,激发了以陈胜、吴广为首的农民起义。汉初采行与民休息政策,田租的征课,由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但徭役仍沿秦制,男丁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更役)之外,尚有正卒(到国都服役)和戍卒(往边境屯戍)的服役,不服役的纳钱代役,称为更赋。此外还课人头税:未成年男女纳口赋,成年男女纳算赋。汉初推行役政,有所谓"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说法,事实上,皇族、官吏以及因军功、纳粟而受爵赏的早已享有复免本人终身并家族、子孙长期免役的优遇,于是,徭役负担集中在平民身上。
  
  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期,曹魏行屯田制,屯田客向国家交纳很重的屯租。除屯田外,一般编户则交纳田租、户调,田租每亩四升,户调每户绢二匹、绵二斤。至于役,则豪族拥有佃客,国家无从向之征调;反之,平民被强征兵役和其他服役,无一定制度可言。
  
  西晋实行占田制和户调制,平民一户男女丁二人可占田百亩,其中70亩为课田,据以课税。贵族的占田,则第一品可达50顷,递降至九品可占10顷。事实上平民的占田额没有保证,贵族的占田额却难以限制,平民苦于无一定法度的徭役,贵族则除本身免役外,还可荫庇若干客户。南北朝时期,战争连绵,田租、户调甚为混乱,兵役杂役尤极苛重。为制止户口大量逃亡,南方实行"土断",限定流民于所在地区落籍;北方实行"括户",从大户荫庇之下夺回一部分编户。但都不能改变民户因重役而逃亡的严重危机。
  
  隋唐时期  唐代前期,采用北魏至隋代已试行的均田制,在每丁受田百亩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法。租和调为三国以来田租、户调的演进,庸则为役的绢、布交纳。同时,实行府兵制,减除了征调兵役的威胁。但均田制亦如西晋占田制,规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业田比平民的永业田多至十倍数十倍;加以豪强兼并,后来农民得不到授田,均田制名存实亡,从而租庸调法也不能继续下去。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 (780)改行两税法。两税为地税按亩征粮,户税按每户财产征钱,各于夏秋两季征收,较能适应纳税能力。但以后地方政府因军政支出浩繁,对两税增添课额,加上各项徭役的派征,人民负担日重,民户大量逃亡,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溃。
  
  宋代  宋代田赋的征课只以田亩为对象,取消了唐代两税中以家资为依据的户税,加重了亩税的负荷。此时所谓两税仅指夏税(钱)、秋粮(米)的征收而言了。但除此之外,有些地区另按人丁收纳"身丁钱米",回到了人头税的性质。州县地方又按民户资产分列户等以轮派各种名目的职役。在各种职役中,"衙前"(主管官物)、"里正"(督课赋税)两种责任甚重,一般以上户充役,多致倾家荡产。其他各项杂役也使民户苦累不堪。终宋之世,由差役(各户轮流应役)改为募役(各户出钱雇人应役),募役又改为差役或差役、募役兼行,或行助役(以钱津贴应役者)、义役(各户出钱买田以供应役者),改来改去,负担无法减轻。同时,田赋加重,隐田漏税现象严重,官府实行丈量土地,弊端不少,地主们借机极力反对。这样,赋和役日益重压,逃亡问题又复严重。
  
  元代  元代赋役更为复杂。在中原地区,属于赋系统的为"税粮",属于役系统的为"科差"。税粮既有亩税(每亩三至五升),又有丁税(每丁一石)。科差既按户纳丝料(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领主),又按户征包银(每户四两)和俸钞(每户一两)。在江南地区,则大体上仍沿宋代两税之制,夏税输棉、丝等物,秋税输粟及一部分折钞。此外,仍有各种杂役苛派。总的来说,元代的赋役负担较宋代尤为沉重。
  
  明代  明代,赋役制度有所改进。赋的方面,在土地丈量基础上,建立了黄册(记载户口、土地)和鱼鳞册(见彩图)(绘制田丘形状)相配合的户籍地籍制。两税夏麦秋粮,带征丝、棉织品,由粮长负责催征税粮,减少胥吏的作弊。后来粮长权势渐大,明王朝采取了限制任期或一粮区内数人轮充粮长的办法。役的方面,里甲、均徭、杂泛三类差役原系按户资人丁情况分户等以区别承役的先后重轻,而编审户等积弊难除,户类上下倒置;里甲、解户、库子等役每因失职获罪以致破家,于是投靠大户以避苛役之风日益广泛。至嘉靖年间,在各地试行改革的基础上,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万历年间普遍实行。一条鞭法的原则是赋役合并为征银两。田赋除漕粮仍征实物外,一律征银;原银差及力差也统为?饕⑻锔骋谡魇铡U饩图蚧烁骋壑贫?,并调整一县之内各里间的负担,杜塞编审户等以及派差轮役的种种弊窦。但一条鞭法在各地推行情况不一致,有的已经推行又恢复旧制;后来三饷(辽饷、练饷、剿饷)按亩加征,一条鞭法简化税项、减轻负担的实效全遭破坏。
  
  
  清代  清初战乱,兵差繁重,地方经费困难,仰给于按户等摊派的老办法,编审户等之弊同于前代。康熙初年,江南赋重的苏松地区开始实行均田均役:将一县各项差役全由雇役充当,所需雇役经费,通过合邑田亩均摊,实即一条鞭法的继续实施。但当时各省正致力于战后荒地的垦复,均役办法未能推广。以后经过较长期稳定统治之后,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2462万余丁)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依据,把各省丁银329万余两固定下来,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银的固定,为摊丁入地创造了过渡条件。从康熙五十五年开始,广东省首先实行摊丁入地,以该省的丁银摊入该省地赋之中,不再按丁抽税。自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各省先后推行,完成了明代一条鞭法所未完成的改革。州县地方差役的工银、饭食,则由地赋中存留给地方的部分支用,并可从耗羡归公中提一部分补给。这样,原来役的开支有了新的保证。
  
  赋役的演变及实质  综观历代制度,赋是王朝财政的主要来源,而人民最感痛苦的则是重役的征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赋役的演进自应以减轻役和加重赋为主流,然其间亦经常出现反复。汉代口赋、算赋和更役、正卒、戍卒的征调,是一种人头税与重役并征的典型。以后西晋的户调以占田为依据,唐代的租庸调以授田为条件,至两税法而赋役集中于对户资、田亩的财产征课,只是额外的役无法制止。宋代两税专以田亩为征课对象,比唐代两税又进了一步;当时各种徭役虽极繁重,然以家资列户等为派役根据,实亦向财产税转化。至明代实行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地,这一历时长久、艰难曲折的赋役改革才得以完成。
  
  封建赋役的实质在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并。在田赋征收上,长期以来是大户的税负远轻于小户的税负,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加于小户身上,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役政方面,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并可荫庇众多投靠之户,这正是历代户口逃亡的一大漏洞;逃亡户的增多,未逃亡户更受赋役的重压,其结果是相率逃散,铤而走险。从中唐以至明代的户资列等问题,体现着特权阶层以下各等级民户在赋役负担上的相争相持,其结果只能是上户偏轻,下户偏重。摊丁入地以后的大小户矛盾仍集中于亩税的征课。总之,要在封建时代求得公平合理的税制是绝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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