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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 of Citizens
论公民的宪法义务
2)  On Civic Nature of Constitution
论宪法的市民性
3)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
宪法义务
1.
The Form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 Norms;
公民宪法义务的规范构成及其实现
2.
As obligations abhorrence based on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the obligation research,specially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is regarded as "surrender" or "outdated thought".
由于对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深恶痛绝,研究义务特别是宪法义务被看作是“屈服国家”或“过时的思想”。
3.
The judicial appliance of constitution has a guide:the first is indirect appliance of constitution;the second is interpreta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 to be a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
同时,宪法的司法适用存在适用的主导:一是宪法间接性援引,二是使合宪性解释成为一种宪法义务。
4)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s
宪法义务
1.
The origin of country,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a harmonious society,liberal thought and so on constitute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s.
宪法义务的产生是源于人们对于幸福的承诺,即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这种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维护社群存续的合作习惯于建立国家之后以宪法契约的形式制度化。
2.
Provisos of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clauses provides limitations on constitutional rights,while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s are the obligations to the State set up by the constitution-makers (the People) for themselves.
宪法权利但书是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宪法义务是制宪者(人民)要求自己对国家的义务(服从法律)。
5)  constitutional civil rights
宪法公民权
1.
They have constitutional civil rights which are bound to contend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of universities.
高校管理工作的相对人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享有基本的宪法公民权,这种权利与高校管理权之间必然形成抗衡性的张力场域。
2.
Theories basis of right lies in the basic theories on human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civil rights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人权、宪法公民权基本理论,以及行政法自身的发展趋势。
6)  On the Civil Constitution
论市民宪法
补充资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1974)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1946、1963年之后制定的第 3部宪法。由共和国议会在各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的同意下于1974年 2月21日公布。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406条。
  
  序言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第1部分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国家,是自愿联合的各民族和这些民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及社会主义自治省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共同体,是劳动者和公民及各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共同体。
  
  第2部分规定了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行使权力并管理其他社会事务。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一部分还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宪制和法制,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国防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 3部分规定了联邦中的关系和联邦的权利和义务。
  
  第4部分规定,联邦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包括联邦院及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两院。联邦院由每个共和国各派30名和每个自治省各派20名自治组织和共同体以及社会政治组织的代表组成。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由每个共和国议会各派12名代表和每个自治省议会各派 8名代表组成。联邦主席团是国家的最高集体领导机构,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的议会各选出 1名成员和作为当然成员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组成。共和国总统为联邦主席团主席;在共和国总统停止履行职务时,联邦主席团行使其全部权利和义务,而主席团副主席则成为主席团主席,直至他当选为副主席的任期届满时为止。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联邦执行委员会由联邦主席团提名,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南斯拉夫除了设立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之外,还设立宪法法院,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
  
  第5部分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第6部分为附则。
  
  1981年7月3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颁布了宪法修正案,共 8条,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规定:一切政权机关和自治机关实行集体工作、集体决定和集体负责制;如果宪法未另行规定,当选的和被任命的官员,其任期为4年以下,最多只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主席、副主席及两院主席的任期为1年;任何人不得连续两次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南斯拉夫宪法法院的院长依次每年从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在该法院的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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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