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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Study on the Constitutional Culture
论宪法文化
2)  constitution culture
宪法文化
1.
Carefully exami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alue systems,what the western constitution culture emphasizes is the individual principle of freedom,justice and the belief of the human nature being evil while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al values are the overall principle,the order and the belief of the goodness in human nature.
从价值观的角度来审视,西方的宪法文化强调的是个体主义、自由、正义和人性恶的价值观,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则是整体主义、秩序与人性善。
2.
Based on the new concepts of legal studie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humanistic constitution culture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itution and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 functions.
立以足于以人为本的法学新理念,创建以人为本的宪法文化对于宪法的真正实施和宪政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以人为本是法的本元价值、宪法规范的核心体现、宪法生命的根本需要、现代法治的根本保障,因而是宪法文化的价值核心与精神内涵。
3.
The constitution culture refers to people s faith, conception and emotion to constitution, and the choice of constitutionalism influenced by it.
宪法文化是指人们对宪法的信仰、观念、情感,以及受此影响而对宪政制度的选择,实际上是有关宪法(政)的心理学。
3)  constitutional culture
宪法文化
1.
Constitutional Socialization,Constitutional Culture Building,and 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the Way of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Constitution;
宪法社会化、宪法文化建设与大众宪政主义——政府依宪而治原则的确立途径
2.
Such revel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hina s building of a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constitutional culture.
2005年中国、美国相继发生了两起轰动性案件,从对案件发生、社会反应到司法处理等各个环节的比较,可以发现中美宪法文化思维方式存在着显著不同,而当事人的命运与宪法文化思维方式的不同有着重要的关系,这为我国宪政制度、宪法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3.
The different constitutional culture and system give birth to the essential rights of the different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不同的宪法文化与体制孕育着不同风格与特色的基本权利体系。
4)  On Constitutional Culture in china
中国宪政文化论
5)  Innovation of Constitutional Culture
宪政文化创新论
6)  On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inal Law
刑法宪法化浅论
补充资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1974)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1946、1963年之后制定的第 3部宪法。由共和国议会在各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的同意下于1974年 2月21日公布。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406条。
  
  序言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第1部分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国家,是自愿联合的各民族和这些民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及社会主义自治省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共同体,是劳动者和公民及各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共同体。
  
  第2部分规定了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行使权力并管理其他社会事务。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一部分还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宪制和法制,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国防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 3部分规定了联邦中的关系和联邦的权利和义务。
  
  第4部分规定,联邦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包括联邦院及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两院。联邦院由每个共和国各派30名和每个自治省各派20名自治组织和共同体以及社会政治组织的代表组成。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由每个共和国议会各派12名代表和每个自治省议会各派 8名代表组成。联邦主席团是国家的最高集体领导机构,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的议会各选出 1名成员和作为当然成员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组成。共和国总统为联邦主席团主席;在共和国总统停止履行职务时,联邦主席团行使其全部权利和义务,而主席团副主席则成为主席团主席,直至他当选为副主席的任期届满时为止。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联邦执行委员会由联邦主席团提名,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南斯拉夫除了设立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之外,还设立宪法法院,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
  
  第5部分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第6部分为附则。
  
  1981年7月3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颁布了宪法修正案,共 8条,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规定:一切政权机关和自治机关实行集体工作、集体决定和集体负责制;如果宪法未另行规定,当选的和被任命的官员,其任期为4年以下,最多只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主席、副主席及两院主席的任期为1年;任何人不得连续两次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南斯拉夫宪法法院的院长依次每年从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在该法院的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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