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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American Impeachment System
美国弹劾制度初探
2)  impeachment system
弹劾制度
1.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impeachment system goes through in 4 phrases.
弹劾制度是西方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The history of impeachment system is more than 2500 years and its goes through in three phrases.
弹劾制度是西方民主政治与宪政的主要推动力量,弹劾权是议会牵制监督政府和司法机构的一种权力。
3)  On Development History of Impeachment System
西方弹劾制度探源
4)  judge impeachment
法官弹劾制度
1.
It is the basi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to safeguard judge s status and the system of judge impeachment is one crucial element to make it a reality.
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是司法独立的基础,法官弹劾制度是实现法官身份保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5)  impeachment hearing system
弹劾听证会制度
1.
The impeachment hearing system is one kind of constitution remedial treatment which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decision makers designed.
弹劾听证会制度是美国宪法制定者们设计的一种宪法性补救措施,他们希望国会拥有弹劾权以实现立法机构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严重损害宪法制度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
6)  On judge impeach system
论法官弹劾制度
补充资料:弹劾
弹劾
impeachment
    议会控告违法失职的行政首脑、高级行政官员或高级司法官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它是议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起源于英国。1376年英国下院对英王的御衣总管提出控告,开创了弹劾的先例。以后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受弹劾的官员范围各国不一。英国限于内阁阁员、政府大臣;意大利限于总统及国务员;联邦德国限于总统及法官;美国受弹劾的官员范围最广,包括总统、副总统和政府一切文官。受弹劾的事项各国亦不一,一般限于职务上的犯罪行为。意大利限于叛国或违宪行为;联邦德国限于故意违反基本法或联邦法律行为;美国受弹劾的事项包括叛国、贿赂及其他重罪、轻罪的行为。
   弹劾分提出、追诉 、审判3个阶段。弹劾的提案权有的属于众议院,有的属于两院联席会议,有的两院均有权提出。弹劾的追诉程序,美国由众议院提出弹劾案之后,先交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调查,然后由众议员以1/2以上的多数票议决追诉;意大利由两院联席会议议决是否进行追诉。凡议会决定不予追诉者,弹劾案即告撤销。弹劾案的审判权,英、美两国属于上院,意大利属于宪法法院。对被弹劾者的处分决定一般须经上院出席议员或宪法法院全体成员2/3的多数赞成。如美国1868年对A.约翰逊总统的弹劾就因一票之差未能构成2/3的多数,使约翰逊总统免受处分。弹劾案的判决处分一般以免去职务为限,若要给予被弹劾者刑事处分,则须依法公诉。事实上,各国通过弹劾案的例子很少。英国议会从1864年起就没有行使过弹劾权。美国从1789年联邦政府成立以后,被弹劾者只有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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