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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Studyies of the Institutions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s
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2)  water rights trading system
可交易水权制度
3)  water rights transfer system
水权交易制度
1.
The article is consisted of four parts: the theoretic basis of water rights transfer system, the necessity of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fer system, the lesson we can draw from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e tentative idea of ours.
本文由水权交易制度之理论基础、构建水权交易制度之必要性、国外水权交易制度之借鉴以及构建中国水权交易制度之设想四部分构成。
4)  Study on Trade of Water Right
水权交易理论研究
5)  Research on Interrelated Transactions
关联交易制度研究
6)  On the Plea Bargaining System
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补充资料:水权


水权
water rights

shuiquan水权(Water rights)某一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对某处额定水资源的使用权。在中国和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一些国家,水权是指依法可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取得使用权的用水户,其使用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当水权受到侵害时,可依法申请排除侵害或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中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包含3层涵义:①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在中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水资源的国家所有主要体现在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和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方面。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使用。这与中国《民法通则》、《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一致,这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③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使用权,这充分体现了水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水资源使用权是通过申请,经国有水资源的产权代表(各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而取得的。水权的批准必须以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为前提。 水权可依法取得,也可依法注销,必要时国家可予以调整。水权只属于依法持有人。根据中国水法规的规定,水权一旦取得就不得转让,转让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任意转让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李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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